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网点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校园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包括治安、消防、交通、饮食安全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业网点,应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应责令其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取缔。
二、校园商业网点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1.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
2.烈性白酒;
3.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褥子、电吹风、电烙铁、电熨斗、电热壶、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及其它同类物品;
4.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煤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变质食品,“三无”商品和进货渠道不明的商品;
6.蔬菜、鸡蛋、面条、挂面、汤圆等需要加工的半成品。
三、校园商业网点不得在校内收购自行车、手机、电脑、随身听、MP3等二手物品及配件等。
四、校园所有商业网点开业前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调整变动手续。
五、校园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六、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商业网点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园商业网点,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取消经营资格等处分。
八、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管理的部门在签订或续签合同时应增加或补充以上有关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宿舍楼内存放、经销商品,违者按违纪处理,并没收存放、经营的商品。
十、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利用教学、科研、办公等场地设立商业网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违纪处理,强行取缔并收回所用的场地。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郑 州 大 学
二00七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