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严格遵守出国任务批件上的行程安排及出访天数,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2. 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报销。
3. 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参照《郑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 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
(各国家地区费用开支标准表格 见文末)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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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宿费或国际会议注册费等需提供invoice或receipt,网上订单或账单(bill)不能作为报销的原始票据。
6.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7.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由经办人签字,并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折算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