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目的是集成现有人才服务政策,实现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便捷、高效、规范化运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监督考评,市人社局、科技局、住房保障局、教育局、卫计委、公安局、工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局委为责任单位,按职责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相关事务和落实服务政策。
第四条 创新“互联网+服务”模式,建立人才线上线下双服务机制。开设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平台,向人才发放《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人才可通过网上申请或凭《服务绿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责任单位
第六条 市人才办负责《服务绿卡》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接受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咨询,协调职能局委办理服务事项。
第七条 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留学人才身份证明,统筹落实人才荣誉激励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项目咨询、计划项目申报等服务项目的办理。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免租住房申请、租(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住等安居保障政策。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二条 市卫计委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多次往返签证、居留许可、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家属随迁、驾驶证换发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增加调整服务内容和责任单位。
第三章 服务方式和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服务指引。市人才办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并发布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明确各绿色通道服务事项的办理单位、服务专员,以及办理流程、办结时限。
第十六条 需求申请。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服务指南,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凭《服务绿卡》向相关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专员服务。涉及高层次人才服务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服务绿色通道,指定服务专员主动预约服务。对必须高层次人才本人办理的事项,应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或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高效办结。相关职能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进行办理,服务专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反馈和办结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建档。市人才办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高层次人才建立服务需求和办理情况档案,提供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高层次人才有关情况。各开发区、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人才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 措施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化系统,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咨询热线,实行业务网上申报,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并指定服务专员对高层次人才的服务需求进行及时受理和办结,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由市人才办负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事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顶尖人才“一对一”服务,对于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由引进单位配备服务专员,主要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评估制度,市人才办对各有关单位、开发区、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全市综合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被动应付的,以及未完成与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结果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绿色通道服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享受,每年复核一次,未经复核的自行作废,若有遗失的应及时补办。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办,收回《服务绿卡》。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办审核后,注销《服务绿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