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注重发挥流动人员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流动人员的实际困难。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职人员。
(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他原因需办理流动手续的人员。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宜流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
(三)人事档案有涂改造假,或“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问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人员。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流动事宜,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郑州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单位办理人员流动事宜,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人员流动事宜应报送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流动人员总量计划;《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员的考核意见;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省直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责任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办理人员流动事宜应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或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用人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
(二)实行人事档案审核责任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填写《省直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责任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流动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防止违反人事管理工作政策的问题发生。
四、本通知适用于办理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流动人员登记表 流动人员登记表.xls
2、省直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责任表 省直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责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