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借)档手续
校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借)阅人事档案的,须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件,该表格可从人事处网站下载或按原版式复制),表内应注明查(借)档对象、查(借)档人员、查(借)档事由以及查(借)档内容等相关信息,在“查(借)档单位意见栏”内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人事处主管领导批准。
上述手续办理后,由查档单位派人持工作证件到人事处档案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查(借)阅档案。
二、查(借)档要求
1.查(借)阅档人员须是中共党员。
2.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3.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例如治丧等事由)需要借档,经过批准,方可外借。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在一周内归还。
4.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和拍照。
三、查(借)档地点、时间
1.地点:学校人事处档案室(行政管理中心730房间)
2.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为查(借)阅档接待时间,下午档案室工作人员处理内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集中精力做好档案改版、换盒和整理维护工作。
3.联系电话:0371—6778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