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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部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扣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09-12-14
阅读次数 :
校内各单位:
按上级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费每年7月份以工资新基数按比例上缴。2009年7—11月我校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按老标准扣除,12月份开始按新标准扣除, 7-11月份的差额部分已在12月份工资中相应扣减。另外,去年退伍来校的职工,其养老保险费从2008年10开始缴纳,因其工资发放较晚,个人应缴部分至2009年11月均由学校代缴,代缴部分将分两次从2009的12月和2010年1月份从本人工资中扣减。不详之处,请咨询67781088。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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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教师(实验)系列申报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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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残疾职工申办换发残疾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