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补充规定
人字[2019]42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学校与国际一流大学的交流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郑州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6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人字〔2007〕33号)、《关于我校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12〕18号)和《郑州大学青年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校政〔2014〕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出国(境)研修、攻读学位等相关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派出国(境)研修:根据选派机构及经费来源渠道,公派出国(境)研修可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和院(系)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根据《郑州大学青年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
二、自费出国(境)研修:指未纳入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学校或院(系)公派出国(境)研修范围,教师自行联系经费赴国(境)外研修(含访问学者、博士后)。自费出国(境)人员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确定研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经院(系)和学校同意,在外研修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在岗人员发放,其余停发,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
三、出国(境)攻读学位:指自筹经费攻读学位。攻读学位在国(境)外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在岗人员发放,其余停发,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
四、公派出国(境)研修和自费出国(境)研修按时归国一个月内,院(系)对其出国(境)研修项目进行考核,并向人事处提交考核报告。
五、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者,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返校者,均按旷工处理。按照《关于我校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1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仅限于人事相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通知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郑州大学人事处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