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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及汇总表下载

发布时间 :2016-01-04    阅读次数 :

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校人事〔2002〕28号

    
    为了在考核工作中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郑州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和任职的依据。
  (二)校内调整后在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提拔到现工作岗位上不足3个月的人员、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在现任职岗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可由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从校外调入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调出单位提供。
  (三)经学校同意在批准的时间内出国进修、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进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四)停薪留职和待聘人员一般不参加考核。
  (五)自费出国留学、探亲超过6个月,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六)在上半年退休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原则
上进行考核。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1年内,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2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1——2年内,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九)担任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职务进行考核,同时应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内容
    根据聘用合同,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还要结合合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分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等。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工作作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三、考核标准
  (一)年度考核
    考核标准依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不同岗位、不同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1.管理干部考核等次的评定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的要求,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意识强,绩效显著,群众对其工作满意。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业务熟悉,廉洁自律,工作量比较饱满,服务意识较强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群众对其工作比较满意。
    基本合格: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他人的督促下能遵守规章制度、法规,业务素质一般,工作 不积极,服务意识淡漠,工作平平,有时出错,基本完成了本岗位规定的任务,群众对其工作不太满意。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不愿承担工作任务,服务意识差,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以上(违反学校纪律的按学校其它文件的规定办理),群众对其工作不满意。
    2.教学科研人员
    优秀:全面理解、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水平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年轻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快)。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社会工作,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合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他人督促下能遵守法规和规章制度,业务素质较低,教学效果、科研能力一般,基本上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松懈,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或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
    3.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评定标准
    其它系列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卫生、中(小幼)教等系列。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工作量饱满,服务意识强,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较强,服从组织分配,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量比较饱满,服务意识较强。
    基本合格: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他人督促下能遵守法规和规章制度,责任心、服务意识较差,工作不积极主动,基本上完成了本岗位规定的任务,工作质量不高。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缺乏责任心,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没有工作任务,服务意识差,挑肥拣瘦,斤斤计较,群众意见大。
    4.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评定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精湛,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劳动安全意识强,工作量饱满,服务态度好,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完全,工作量比较饱满,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有时候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技能一般,劳动安全意识不强,经督促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没有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较差,违反校纪校规等。
    (二)聘期考核
    在学校和个人约定的聘用期限结束前的考核为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受聘人上岗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聘期续聘、高聘、低聘的主要依据。
    (三)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对部分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考核。其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和结果使用,按专项考核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年底开始,下年度1月底前结束。学校成立非常设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组织、指导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核各基层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复核申请等;同时,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相应成立单位考核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填写考核评语,研究确定考核等次等。
    聘期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考核工作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班子。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平时考核办法和工作量标准,确保考核工作能够真正起到激励先进、督促后进、提高效益、推动发展的作用。其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下年度的工作设想。个人总结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避免空谈,突出实绩。
    2.述职。被考核人员将自己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或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公开述职(根据学校当年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3.民主评议。在述职的基础上,由考核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或投票测评)。
    4.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述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5.确定等次。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学校研究,最后确定考核等次。
    6.反馈。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聘期考核,本人首先填写《聘任期满履职情况登记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成果原件,院(系)经过核对后,按照聘任权限,特聘教授岗位和关键岗位报学校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对其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考核合格以上者,优先办理续聘手续;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由本单位进行考核并聘任。
  (三)专项考核按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晋职、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其中获基本合格等次的在晋职前应再单独进行一次考核),以及按规定享受学校教职工的其它待遇。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校内岗位津贴。
    2.党政管理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下年度岗位津贴,工资待遇按学校其它文件规定执行。
    2.降职、降级低聘或解聘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为最低档的,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同时要分别填写《不合格人员降职(级)、低(解)聘登记表》和《不合格人员降低职务(等次)工资档次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doc  
        2015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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