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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03    阅读次数 :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资办〔2014〕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受理地点与时间
   校本部材料受理地点:人事处537房间,联系电话:67781086。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10日至11日。各单位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如下(由于今年省教师资格中心安排受理材料时间紧,过期将无法办理,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11月10日: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工程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育技术中心、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信息管理系、基础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体育系、音乐系、新闻学院、历史学院、美术系、生命科学学院
    11月11日:公共卫生学院、软件技术学院、环水学院、土木学院、化工学院、管理工程系、机械学院、力学与工程科学学院、外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建筑学院、电气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商学院、动物中心、医科所、医学实验中心、法学院、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以及其他未列出的单位。
    附属医院由各自单位自己收受材料及汇总。
二、具体事宜和要求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报送。
    2、报送材料种类和整理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B4纸新版,需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及一份复印件。军队院校毕业人员(普招类除外)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者不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或排课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8、如全日制师范类毕业证书无法明确判别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须提供高考当年的招生计划、毕业生学籍表等。
    各类证件、证书复印件(B5型纸单面复印)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交省审验核对无误后返还单位。申请人员个人的申报材料要准确、清晰。
    单位上报的材料应当按照“免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人员”和“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人员”两大类分别整理,排放规范、有序。申请人员个人的申报材料要准确、清晰。
    各单位在整理材料时应当做到分类、有序排放。
   (2)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单位正式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报告及公示报告各一份。
    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1)加盖印章,并提交电子文档。
    三、认定信息网上填报要求
    申请者本人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jszg.haedu.gov.cn)点击“认定信息网上填报入口”, 或直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自行填报个人信息。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认定信息网上填报日期:10月31日至11月7日。
    2、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注册”,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据实、正确填报相关信息。
    3、现场确认点选择:我校申请人均选择“河南省教育厅第一确认点”。
    4、申请人填写全部申请信息并确认无误后,需点击“提交”按钮,方能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5、申请人工作单位名称必须规范填写单位全称。
    6、 “专业类别”栏目须按照申请人学历性质分别选择“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具体要求如下:
“全日制普招类师范专业毕业且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人员、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选择“师范教育类”;
“非师范专业毕业”和“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全日制普招类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选择“非师范教育类”。“自考、成招类师范专业毕业”人员暂需选择“非师范教育类”。
   7、“申请任教学科”应准确填写至“二级学科”,如“二级学科”不能明确显示本人任教课程,可填至“三级学科”。
   8、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照片(本人近期纯色背景大头照,2014年教育理论考试合格人员须提交与其网上报考时的同底照片)。
   9、申请人认定信息网上填报完成后,请登录“河南省教师资格网”下载相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思想品德鉴定表),规范填写并送交本人所在高校,再由学校统一报送。
   10、申请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密码,并正确填写本人电子邮箱,以备密码丢失找回密码时使用。
   1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教师资格,如2014年上半年已取得某类教师资格,下半年则无法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全国信息系统不接纳其认定数据)。
教师资格教育教学技能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人员安排:
   3、报送材料时,各单位须一并缴纳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人员测试费,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收缴,每人260元。
需要进行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的人员有:①非师范类毕业生;②自考函授师范类毕业生;③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学位,但硕士专业与本科期间专业不一致又按硕士专业申请的。
不需要进行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的人员有:①具有博士学位人员;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人员;③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按本科专业申请的。
  4、参加教育教学技能测试面试技巧专题讲座的人员,每人360元。个人现场报名(地点:经五路与农业路交叉口,机电学校综合楼107A房间)。讲座时间拟于11月中旬举行。报名人员请登陆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查询上课时间、地点及班次安排。
五、申请教师资格个人材料整理规范
(一)证书原件
涉及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合格证》、各种档案材料等。每人装一个袋,防止遗失。
(二)表格填写要求:
  1、《申请表》(个人需填写到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之前所有内容)、《品德表》(个人全部填写完整)、《体检表》必须本人使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填写具体要求按照样表执行。
表格无效的几种情况:
(1)填写项目不规范的;
(2)打印或没有使用黑色水笔填写的 ;
(3)有涂改痕迹的;
(4)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
(5)由单位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填写的项目,个人随意填写的。
2、《申请表》中涉及栏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规范(B4纸张)。
(1)本人本科学历属后学历的,在《申请表》个人简历部分,须填写该段学习简历,并在院校后注明学习形式,如“(函授)”、“(自考)”、“(脱产)”。
(2)《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必须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认定任教学科(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www.hnjszg.gov.cn/下载)准确填写,正式提交材料后不得更改。
(3)《申请表》封面“户籍所在地”禁止填为“XX派出所”,应当按照《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4)专任教师证明材料包括: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教学单位开具的教学证明或排课证明。
(三)材料整理要求:
1、个人材料分两套整理:
(1)第一套:《申请表》、《品德表》、《体检表》各一份。
(2)第二套:含《申请表》、《品德表》、《体检表》及各类复印件(将《品德表》、《体检表》及各类复印件夹在《申请表》中间)。
①复印件规格:使用B5型纸张单面复印。
②材料排放顺序:《品德表》→《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证明复印件→《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的技能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高等学校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其他材料。
《体检表》所附各类单项检查单不需提交。

所有材料装到一个档案袋中,另备一个写上自己名字的空档案袋

  六、相关注意事项
   1、正式提交的材料中,凡种类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将予以退回。
   2、2014年考试合格人员,成绩在河南省教师资格网发布,请各单位注意查阅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校本部人员于11月6日到人事处537房间领取合格证,各附    属医院到自己医院人事科领取。2013年笔试合格面试未通过,申请2014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要求一起递交材料。
201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报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与广大申请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要抓紧时间,按照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把关,督促有关人员及早准备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圆满完成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1. 附件:  20141103教师资格材料受理花名册(附件1).xls  
 附件2. 附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b4幅面).doc  
 附件3. 附件: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附件4:附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样表.doc  
 
 

                                                                              人    事   处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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