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根据情节轻重,按《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迅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有关公式或有关考试内容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被替考和替考者;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4.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