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根据情节轻重,按《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 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迅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 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 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 在桌面等处抄写有关公式或有关考试内容者。
(二)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 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 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 被替考和替考者;
2.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 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4. 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
学生 (学号: ),在 年 月 日的《 》课程考试中违反《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 款。
违纪学生签字:
监考教师签字:
监考教师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院系在考试时将《考试违纪认定书》交给各监考教师,具体情况由各监考教师负责填写。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纪认定书》及作弊物证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