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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发布《郑州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十不准”的通知》

发布人: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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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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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强化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经济活动行为,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尽责、有效作为,经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8年5月21日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联合在校园网向校内各单位公布《郑州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十不准”》。

1、不准个人决定院系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2、不准隐匿收入,坐收坐支;

3、不准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4、不准挤占、挪用或转移预算经费;

5、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不准违反程序招标、拆分采购项目、逃避审计;

7、不准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转移国有资产;

8、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擅自兼职取酬;

9、不准假借会议、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10、不准公款吃喝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