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二)固定资产增加情况;
(三)固定资产减少情况;
(四)固定资产折旧情况;
(五)固定资产结存情况;
(六)固定资产清查情况;
(七)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情况。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审查和评价新增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情况;
(二)审查和评价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和账务处理情况;
(三)审查和评价接收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情况;
(二)固定资产清理、报废等处置情况;
(三)固定资产转出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情况以及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结存的真实、完整情况。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和评价固定资产差异的原因;
(二)实施固定资产盘点,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三)审查和评价高价值、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情况;
(四)审查和评价账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审计,主要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和使用效益情况,前者根据固定资产账目和其它资料,分析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后者利用以下指标,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固定资产利用率,是指固定资产每年实际利用时间与固定资产每年核定可使用时间的比率;
(二)生均固定资产比率,是指固定资产净值与年均在校生数的比率;
(三)固定资产共享率,是指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固定资产时数与固定资产运行总时数的比率;
(四)可用固定资产比率,是指可用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固定资产审计,应进行分析性复核,履行查阅资料、实地盘点、查验取证等审计程序,验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