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正文 学校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6-01 浏览: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内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审计服务和监督,降低采购风险,堵塞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漏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郑州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办法》等法规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内采购审计业务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采购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采购工作制度,认真履行采购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保证校内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各单位对校内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工作要切实按照学校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和监督责任,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化整为零”、先购买后报批、恶意套取项目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对校内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购单位办理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的结算审计,项目采购和管理应符合《郑州大学零星采购自行组织程序》和《郑州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流程》的规定。

(二)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对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实行采购审批审计备案制度。零星采购项目申请在获得学校财务、国资等部门审批后,应将审批材料送审计处登记备案(以便审计人员根据备案资料,对采购项目的参数、价格、质量等进行咨询、调研,与采购单位采购结果进行比对、审核)后,在单位内部组织自行采购。

(三)五万元以上工程类服务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必须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四)采购单位在办理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结算审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报账单,

2.零星采购审批表和零星采购评审表,

3.采购文件、报价单、零星采购评审表,

4.采购合同(原件)和验收报告(采购单位纪检负责人、专家、使用者三人以上签字)

5.供应商发票和货物清单,

6.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使用单位(材料、试剂、耗材等)入库记录,

7.审计需要的其他采购资料。

(五)学校审计处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以外人员办理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业务。确需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有项目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出具代理委托书(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名称及校园卡号、受托人名字及身份证明等内容),受托人可持有代理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审计事项。

四.审计处将组织人员,对采购单位零星采购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抽查采购单位零星采购档案,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产品的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五.对审计中发现采购单位或个人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审计处不予办理审计业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学校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郑州大学审计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郑州大学审计处

地址: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