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04-19 点击数: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02年12月21日通过)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有革命的光荣历史。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是本会的优良传统。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会的政治纲领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献计出力。

——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致力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动全社会重视发展教育,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化出版工作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发展和繁荣文化出版事业。

——努力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精神,推动会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的实现,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以政治交接为主线,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参政党工作机制;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本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教育、文化、出版、科技等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要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要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要面向社会,面向实际,以服务为宗旨,多办实事,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会要通过各项活动发现和培养人才,向政府和社会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要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做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要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应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增强团结合作。

第十一条  加强机关建设,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须有会员两人介绍,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基层组织和上级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的决议,参加会的活动,完成会的任务;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参加本会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七)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须转组织关系。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消,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名额并选举,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其副职可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地方各级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经报请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少量成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新一届地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名额并选举,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建立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任务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做好吸收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会各级组织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工作,要重视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比较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基本路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有一定参政议政水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心本会工作,有担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担任中央和地方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履行会务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参加政治活动和会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会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层报会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会中央批准。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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