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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前协议之名为爱情盟约(苌乐)

以婚前协议之名为爱情盟约(苌乐)

青春的萌芽在对爱情的期许中苏醒,我们怀着“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憧憬,年轻的心希望与爱的人笑看花开花落、云卷云舒。校园中的爱情不含有杂质,是透明快乐的水晶,然而婚姻将给我们带来有关财产和人身等新的思考,作为在“法治中国”的呼喊声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从小受法律教育的耳濡目染,具备了知法而用法的期盼。试图拿起法律武器化虚无飘渺的山盟海誓为文字上的契约,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协议便成了法治时代的一种进步。
签订婚前协议的案例中外有之,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的修改却引发了新一轮对婚前协议的重视。新法废止了199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举而代之是在新解释的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质疑着这种法条变化的合理性,认为传统婚姻观念中,女主人也理应成为财产的主人之一,这是对女性付出的时间、精力的正面回报;更有人坚信财产的归属问题直接决定了女性在家中的地位。
这无疑成为了年轻男女签署婚前协议的导火索。爱情本是清晨苏醒的小鸟,唱着轻快的歌谣;爱情本是涓涓的河流,在石头上画着深深浅浅的梦。当岁月的轨迹通向婚姻的殿堂,那里住着幸福快乐,更住着数不清的繁琐。年轻的男女走出校园,像初生的太阳抛开了原本学生、儿女的身份,即将迎接作为夫或妻新的角色分工。新生代的大学生有着法律的常识和维权的意识,以权利和义务规划着自己的角色,纷纷选择以更加理性的方式步入婚姻殿堂。
古语有云,治国齐家平天下。以法治国,可以成方圆;以法护家,可以为婚姻护航。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感性婚姻中理性的选择。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签署一份婚前协议无疑是对婚姻危机做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和规划,用未雨绸缪的方法保护自身的权利。女性希望的完美婚姻中,所有的相遇都是为了缔结美好,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婚姻保质保鲜。当今社会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女性维权也悄然增加了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减轻其在经营爱情的过程中受到情感、财产等多方面的损害。
婚前协议虽具有未雨绸缪的优势,但是其也拥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难免造成年轻男女在感情上的尴尬,因此最好采用一个浪漫的方式制定婚前协议,并且规定些许特别的内容。让我们巧妙地把真心真情的爱情,转化为文字的契约,使得其既有保障权利的实用性,又具有爱情纪念的意义。
婚前协议内容广泛,但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有关财产的约定。财产约定既包括财产上的权利,如财产归谁所有、听谁的支配;还包含财产上的义务,如债务负担、赡养老人照顾儿童的费用、家庭支出等等。法律不排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既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财产协议中同样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体的某一个特定财产权益属于谁,是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还是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都是可以在财产协议中言明。
财产主要包含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个方面。第一,婚前财产可以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由我们自主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分配,涵盖了房屋、车辆、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股票、股权等等。第二,婚后共同财产的确定,主要看财产取得的日期是在结婚日前还是结婚日后。如果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证颁发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财产。应当注意的也有几点:首先,财产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就只能属于夫妻一方。其次,婚前协议的签订要求开诚布公,在婚前协议中隐藏你的任何财产,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协议无效。最后,婚前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了,但是最好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
收入和支出永远伴随而生,就像财产有财产上的利益,就少不了财产上的债务负担。在校学生也许在结婚前背负着学生贷款的压力,刚踏入社会必然少不了各种房子、车子的借贷。因此在婚前一一罗列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非常有必要。比如张男与李女的婚前协议约定,张男在婚前及婚后的所有债务由自身承担,李女婚后不承担替张男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约定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疑是有效的。但是在张男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中,必须该第三人明确知晓张男与李女夫妻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协议,李女才能免于偿还张男婚后负担的债务。
由此可见,婚前协议是我们财产的保险箱,这个保险箱由具体约定的条文层层编织而成,加上约定行为的法律性和爱情的包容性,使得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被规制起来。
婚前协议除了正面约定财产,也可以以别出心裁的内容制造专属于年轻人自身的浪漫桥段。比如约定男士每星期回家的次数,如果疏于回家就会被索要“空床费”。又比如关于人人痛恨的外遇行为,不妨规定“过错方净身出户”、“500万罚款”等等看上去对于无支付能力的年轻人来说十分疯狂的罚款。这些有趣而又实用的规定,像是爱情里面霸道的一种呵护,在粗俗的外表下有着一颗为爱细腻而温暖的心,会意外对那些热恋而步入婚姻生活的年轻人产生浪漫的效果。
其次,婚前协议也可以规定与财产完全无关的内容,就算是柴米油盐、鸡毛蒜皮,为协议增添一份有别于传统合同的生活气息。比如谁做饭、谁喂狗、谁倒垃圾、谁给孩子换尿布等等。但是也需要注意,我们不可能在法院上起诉夫妻一方没有按协议刷碗、拖地而违约。从普遍意义上来讲这些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执行。
不得不说的是,婚前协议的内容广泛但仍存在禁区。就像大海一定有海岸,山脉一定有尽头,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夫妻约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子女监护权归父亲或母亲”,法官通常会根据传统道德与公序良俗认定,婚前协议签署的目的是为了婚姻的长久与安定,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我们需要婚前协议来保驾护航我们的爱情,这种协议约定充分发挥了自由协定的神圣作用,但是自由也是有限制的,法律就是这份爱情盟约的限制。
人生四大喜事之一就是洞房花烛夜,让人慨叹婚姻乃人生大事,必须三思复三思。结婚有准备,是为谨小慎微;持家有准备,是为相敬如宾;离婚有准备,是为好聚好散。婚前协议切不可儿戏,需要谨慎再谨慎。一纸国家认可的结婚证书,让我们抛开了原本社会上商人、公务员、工人等身份,成为了夫与妻。新的身份并不是婚前所有社会关系和利益的终结,相反,是一种螺旋上升的交合和发展。我们以爱之名在一起,互相包容、凡事平等协商才应该是相处之道。婚前协议是硬棒子,而爱的包容才是感情的温床。我们在制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过分强调自身权益忽视对方的要求,难免让感情大打折扣。这种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利益权衡和友好协商,才是弥足珍贵的人与人的尊重和温暖。
我们试图以法律之名为爱盟约,以无形之手照护天长地久。小家是国家的组成细胞,健康的家庭无疑助力中国梦的璀璨。感情如蒲苇,脆弱而不失自身的强韧。我们在生活中都应不做男皇女王,而应该做这样一个家庭守护者、国之建设者:心深似海、冷暖自知、真诚善良、触觉敏锐、情感丰富、坚忍独立、缱绻而决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