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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维护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维护

宋海燕 郑州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现象:职业女性生育权被严重侵犯
近日网络曝光了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需审批”的事件,媒体调查发现,如此规定竟是教育界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除老师之外,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等,许多行业都隐藏着损害职业女性正常生育权的问题。民进江苏省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亚森曾多年关注女性生育权问题,她向媒体披露了女性生育权遭受损害的六种典型现象: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降低其收入甚至逼其辞职;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还有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还有不少用人单位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近年来,中国的文明进程不断加快,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提倡男女平等,提倡和谐社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不让人触目惊心。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女性权益维护,和谐社会构建,只能是一句空谈。而要真正解决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维护这一问题,就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转变社会理念,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度,使职业女性的生育权得到真正的保障和维护。
二、法理:生育权是人的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
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权在中国有着特殊的权益内容。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基于这一认识,我国女性在遵守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应该享有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应该享有自由决定何时生育子女的权利。这一基本权利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和文明社会应该得到维护。
三、理念:生育权的维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
2004年起,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2007年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接受专访时曾明确指出: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女性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占有重要的分量。
(一)生育权关系女性自我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从这一认识出发,要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个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是全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个人的和谐全面发展首先是自我身心和谐,这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自我身心和谐的人才能积极有效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为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男女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要保证男女平等,就要首先保证女性自我身心的和谐发展。
当今社会,女性的角色定位存在着双重性:一方面,传统社会“男主女从”的性别角色期待,使“男主外,女主内”成为许多人的思维和行为定势,女性的理想期望值是“闲妻良母”;另一方面,现代文明社会又在社会公共领域要求女性积极投入参与,要求女性顶起“半边天”。表面看来,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提高,事实上,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责任和压力在增长。家庭和职场双重身份的客观存在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有效的回应。
从天然的生理特征来看,女性生儿育女是伟大的天职,生育孩子,做母亲,是女性神圣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不能或者没有做母亲的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完整的女人。只有女性真正拥有自由决定自己生育状况的权利,女性才能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全面的自由和尊重,才能实现自我身心的和谐发展。
(二)生育权关系家庭的稳定及和谐家庭的构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础。家庭和谐了,和谐社会也就有了基础。没有千万个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个家庭要想实现良性传承及和谐发展,下一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任何一个家庭都是如此,而这个“下一代”的工程和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密切相关。职业女性若能根据自身和家庭状况自由决定自己的生育时机,必然给整个家庭带来温馨和希望,从而使整个家庭处于和谐发展的状态,而这个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也会因此实现自我身心的和谐状态,进而投入到自己相应的岗位中为和谐社会做贡献。反之,如果职业女性无法自由地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这一问题有可能成为整个家庭发展的大问题,引起整个家庭的不稳定,那么这个家庭对社区、家庭成员单位等的和谐稳定进而对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可能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生育权最终关系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才是关键,人才的基础是优良的人口素质。千千万万个家庭中的“下一代”是整个社会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他们自身的和谐发展关系到未来整个社会的和谐良性发展。
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看,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女性对自身生育权的掌握密切相关。当今社会存在的“怀孕排队、审批”的潜规则,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有可能使女性丧失行使生育权的最佳时机,有可能影响女性实现生育权时的身心状态,还有可能由于生育时间的被动延迟影响女性怀孕时的家庭及工作氛围,这些都会影响到胎儿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人口素质,从长远看,它影响的是未来社会的人才素质。
四、行动:当前维护职业女性生育权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宣传,转变社会理念
当前存在的生育权被侵犯的事件,大多与某些领导人的短视行为有关,他们看到的只是自己任上、自己单位当前的运转和功绩,他们看不到未来的发展走向及整个社会因此而受到的影响。前已分析,从全社会的范围、从全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生育权绝不仅仅是某个人自身、某个单位、某个家庭自己的事,它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未来和谐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个别单位和领导不应该也无权仅从自身的眼前利益出发去侵犯职业女性的生育权。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全社会的媒体、相关的专业人士等进行持续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掀起一场“生育权理念革命”,对某些短视的领导进行“洗脑”,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职业女性生育权维护的深远意义。
(二)提高认识,积极主动维护
在转变社会理念的同时,单位领导、基层女性专门组织和女性自身都要提高认识,合力积极主动维护女性的生育权。首先,单位领导要更新观念,在人才招聘、职责分配等环节真正做到不歧视女性、不侵犯女性的生育权;相反,而应该从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真正在单位落实男女平等,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职业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其次,基层女性专门组织如女工委要真正起到女性“娘家人”的作用,真正承担起2009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对女工委基本任务的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做斗争。再次,职业女性自身要去除顾虑,理直气壮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生育权,不忍气吞声、不委屈接受,要勇于揭发曝光侵犯自身生育权的行为,善于通过法律、舆论等一切有效手段维护自身的生育权。
(三)加强监管,提高惩处力度
在全社会转变理念、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还应该有严格有效的监管渠道及机制。专门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机构要定期进行检查调研,预防并及早发现侵犯职业女性生育权的行为;各级舆论媒体可不定期关注调查职业女性生育权的落实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曝光,认真履行媒体的监管义务。监管必须和惩处配合使用,才能取得有力的效果。因此,对于发现的侵犯职业女性生育权的行为及领导,应坚决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树立警示范例,提高违法成本,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主动维护职业女性生育权、不敢侵犯职业女性生育权的认识。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数千年来中国女性的命运。当职业女性不再被贴上特别的标签,当职业女性能被真正从生理和社会性别的角度得到尊重,当女性维权不再是一个专门的课题,我们理想的和谐社会才真正开始到来,而这一切,都应始于职业女性可以真正自由地、有尊严地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因为,职业女性生育培养下一代的社会意义,绝不亚于其在单位对提高工作业绩及社会生产力的贡献,这一点,绝对应该成为全社会自然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