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性别歧视分析——谁说女儿不如男
高艳霞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女大学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性别歧视在现实的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文首先分析了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拙见。要彻底消灭性别歧视的观念,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全社会,几十代人的共同努力方能实现。
关键词:女大学生;求职;性别歧视
一首《木兰词》,一部《花木兰》向我们展现了中国南北朝时期民族英雄花木兰那巾帼不让须眉的光辉形象,花木兰不仅是我们引以为豪的民族英雄,而且更是中国广大女性心中的一座丰碑。“谁说女儿不如男”,不仅唱出了广大女性的心声,也暗含着凄凉。花木兰纵然有报国之志,上战杀敌的勇气,但是在那个男尊女卑的年代,她不得不女扮男装,去实现她心中的抱负。时至今日,人们都在赞颂“巾帼不让须眉”的花木兰的时候,却也忘记了,在他们身边有许许多多“花木兰”,她们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她们付出了比她们男性同学更多的艰辛,但是他们就是得不到“上战杀敌”的机会。他们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当代的女大学毕业生。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便是在当今这样开放的年代,男尊女卑的阴影也没有完全的散去。新中国的建立以后,党和国家为了提高的妇女的社会地位,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从各个方面对妇女的权利进行保护和保障。由于党和国家,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新中国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有很大的改善,广大妇女也有了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也有了更多参加工作的机会。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这些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女性,本应成为社会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本应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然而,大量的数据显示,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
据统计,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者笔试的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
女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初就遭遇了进入障碍。如在各类招工广告中,许多招工广告明确指出要“男生”,就这一条就将女性排斥在工作机会的大门外,这不仅挫败了女大学生找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女性劳动力就业权利的实现。总的来看,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存在“三难”和“三盼”。三难是平等就业难、获取有效就业信息难、就业观念转变难。三盼是盼法律保障、盼政策扶持、盼社会支持。
一、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
几乎所有女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都经历过不同程度性别歧视,以至于“被歧视”成为一种习惯。这不仅严重挫伤了她们找工作的积极性,更加让她们认为学习好有什么,文凭高有什么用,都不如自己有一个好出身——“男”。她们向往的工作,就因为她们的性别,就被拒之门外,她们很无奈,她们很委屈,但是她们却无能为力,因为与生俱来的客观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她们只能默默地接受这样的事实。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性别歧视大致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就业信息上的显性歧视
纵观各类招聘信息,大部分招聘单位在他们的招聘信息里就明确规定仅限男性或者女性,而且据调查显示限男性的占多数,这样女性直接被排斥在外。这种显性的性别歧视极为广泛的存在,已经到了熟视无睹的地步。
(二)简历筛选中的隐形歧视
虽然许多用人单位没有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男性”,但是在实际的筛选简历的环节依然只留男生的简历。这种隐性的歧视并不给女生任何的解释机会,看似好像是女生因为各种“能力”原因而被淘汰。这样的隐性歧视更是让女大学生有苦难言。
(三)面试过程中的被动地位和被强调的女性身份
许多女生在求职面试过程中的遭遇更加令人愤怒,在经历了重重关卡终于要得到这个职位的时候,却因为一个半路杀出来的男生而前功尽弃,这样的例子在女性的求职过程中并不罕见。同时,在面试的过程中,几乎所有女生都会被问到与恋爱、婚姻、生育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女性的性别身份,使女性自身很自觉的意识到与性别有关的生育问题。面试对于许多女生来说,不是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而是自信面临打击的场域;同时女性身份被强化,对许多女生来说是非常负面的人生经历。因为他们无奈的知道,性别是无法改变的,虽然她们可以通过知识提升自己的人力的资本,但却无法和“老天”争自己与生俱来的性别。
二、对性别歧视愈演愈烈的原因分析
(一)“重男轻女”思想的根深蒂固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也没有从人民心中根除出去。虽然新中国的成立,解放了中国广大妇女,中国妇女也可以当家作主了,广大女性的地位有很大的提高,与解放前的旧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了,但是想要用我们几十年的努力去化解深刻在人民心中几千年的认识,这也是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待今天女大学生找工作遇见的性别歧视的问题,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这样的现象与我们党和国家号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虽然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很难,但是我们要坚持做下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只有这样通过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同时也为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二)女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如上述所说几乎每一个女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都遭遇过性别歧视的问题,但是她们在面对这些不公平待遇的时候,却没有勇气站出来表达她们心中的不满,而是选择了沉默。有些女大学生认为在面对强者——招聘单位的霸王条款时,她们只能选择沉默,如果他们提出抗议,可能更加招致招聘的单位的反感,本来还有一丝希望的工作机会,可能就会化为泡影。也许就是在这样的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女大学生选择了沉默。可是她们的沉默并没有换来招聘单位的一丝怜悯,反而更加的肆无忌惮了。所以面对这样歧视,女大学生不能选择沉默,女大学生应该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应有的工作权利。
(三)法律法规的缺失
通过查阅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资料,仅能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找到妇女不受性别歧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收、录用标准”。宪法第四十八条可以说是原则性条款,概括性条款,况且虽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纵观我国宪法适用历史,宪法条文没有一次被直接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被使用,所以虽然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现实生活中宪法却不能很好的维护妇女的权利,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它往往被束之高阁。再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这个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就给招聘单位可乘之机。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没有法律,公民的权利何谈保障。
(四)社会各界对性别歧视的不重视
社会各界并没有对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性别歧视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于这样的社会现象大家已经默认了。社会各界的漠视也是这种情况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虽然大部分女大学生在面临不平等待遇的时候选择了沉默,但是也不能排除个别的极端行为的发生,社会各界的漠视,女大学生借助他力救济解决不了问题,就很有可能会通过极端的手段,非法的手段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也在广大的女大学生中引起了负面影响,久而久之也会有其他的女大学生仿效,这样势必在社会中造成恶劣的影响,这样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性别歧视的解决对策
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相对广泛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的努力来共同解决。
(一)细化法律条文,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如上述提到宪法只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并且宪法在现实生活的过程中也很少的被直接适用。再者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它规定了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收、录用标准,但是该法条并没有指出哪些具体的工作岗位是不适合女性的,要么就用肯定性的规则规定哪些工作岗位女性同男性具有同等的权利,要么就用否定性的规则规定哪些工作岗位不合适女性,要么就是否定性规则与肯定性规则的结合使用,所以要细化法律条文,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招聘单位就业信息的发布无正当理由不得有性别要求,面试过程可以有录像或录音记录以防止面试过程中提出歧视性问题,并可以为以后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严格明确招工广告中不得出现限制性别的条款(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工作性质不合适女性),对出现着给予重罚。目前招聘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很少受到惩罚或只有很轻的惩罚,很难起到警示的作用,可以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招聘方的性别歧视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最后,建立性别歧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降低学生举报或上诉的成本。例如面对隐性歧视问题,可以将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作为受理的理由,由招聘方负责解释和举证。
(二)加强女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社会支持网络
许多女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不仅遇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还在心中不断强迫自己认同这些歧视行为。她们强烈地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以使她们的委屈得到倾诉。女大学生之间的交流,可以让他们了解被歧视的经历并不是她们其中某个人的特别经历,而是女大学生的普遍经历。同时社会的支持网络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可以提供就业信息,了解社会的真相,使其择业标准变得更为现实。建议学校组织女大学生成立就业互助组,给学生一个可以倾诉和分享经验的地方,在就业过程中及时获得心理支持。
(三)加强性别平等意识教育
在全社会加强性别平等的意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招聘单位性别平等观念的宣传,在社会上广泛加强平等观念的教育,倡导正确的社会性别观。
(四)建立生育基金制度
招聘单位不招收女大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几乎所有女性的都承担者生儿育女的重任,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每一个怀孕的妇女都有一定期限的产假,并且在妇女怀孕期间用工单位要正常发给薪酬,这无疑就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同一个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录用男职工所付出的成本要小于录用女职工付出的成本,用工单位都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用工单位在相比之下会比较倾向于选择男职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把企业这部分成本转嫁在政府身上,让政府来承担,这样就会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在招收女职工的时没有后顾之忧。
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性别歧视,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各界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真知灼见,但是收效甚微,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愈演愈烈,本文也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个的问题的拙见,不敢奢望能有很大的贡献,但是衷心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只有集大家之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我崇拜花木兰,我希望当代社会有许许多多的花木兰,但是我更希望她们以真面目视人,不用女扮男装,去实现她们心中“谁说女儿不如男”的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