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
李利敏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在当前中国,占农村人口将近二分之一的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不仅关系着当前农村的发展,更关系到农村未来的发展;不仅关系着农村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共享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然而,一些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妇女与男性相比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仍处于弱势的地位。本文从我国农村妇女权益的涵义及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政治经济和传统文化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人权;妇女权益;权益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施行,农村妇女在参政议政、教育培训、土地承包及财产权益等方面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农村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生存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受教育程度和卫生健康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农村妇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充分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在维护妇女权利特别是促进农村妇女发展赋权方面尚有空白之处,男女两性在参政、教育、财产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差别和不平等的情况,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别。
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上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以及所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农村妇女成为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依然偏低,社会压力依然巨大,性别平等观念依然保守,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歧视甚至侵害农村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隐性失业、政治意见的表达、财产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而农村妇女的权利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还很薄弱,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妇女面临的困境不仅有传统的问题,更有现代化背景下的困惑。这对农村妇女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实现和促进两性的和谐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内涵
“妇女人权”,最早是在1993年于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正式提出的,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妇女作为人、依其人的本质和尊严而平等地、完整无缺地享有的人权所赋予她们的权利。英国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 。”妇女人权遵循的是从女性到人的路线,强调的是妇女作为与男人平等的人的真正的权利,将妇女从一切被奴役、被压迫、受歧视的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解放出来,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所获得的自由发展的权利。
妇女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国家公民、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它至少应该包含三个层次,即妇女应得的权利、妇女的法定权利以及妇女在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转化的最终结果,它构成了权利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一切权利的向往与奋斗无不以实有权利的形成为归宿。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权益总体上包括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方面,是妇女作为社会成员所享受的参政议政、失业保障、劳动就业、生育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权利。
具体来说,农村妇女的权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政治权益。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农村妇女作为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政治方面的权益。妇女只有享有政治权益才能真正融入社会,才能参与政治决策、推动社会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才能影响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承担起社会的责任,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主要表现为她们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权以及政治决策权等,包括选举权、结社权等。
2.经济权益。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包含财产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两个方面。财产权益是指对自己所拥有或者占有的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方面的权益。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大部分农村妇女来说,最重要的财产权益是她们的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在市场上所享有的市场主体权益是指其作为市场的主体所享有的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的权益。
3.人身权益。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益包括人身权和与人身相关的其他利益。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是指农村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当前农村,还有不少农村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买卖妇女的行为仍没有绝迹,时有发生,婚姻不自主的情形也仍然存在,继承权和赡养权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
4.社会权益。农村妇女的社会权益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和迁徙权、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社会尊重权等。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和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妇女的就业出现了新的态势和特点,她们社会权益受侵犯的现象也日趋多样化。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亦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与难点。
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处于边缘地位
数个世纪以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政治生活中一直处于屈从甚至几乎毫无任何地位可言,“女子无才便是德”,妇女参政议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为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但是基于传统的观念及对妇女有害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习俗的绵延不绝,以及男权主义思想的影响,长期的历史、文化影响以及法律赋权的不足,致使农村妇女长期处于农村政治资源分配的边缘地位。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低,对社会事务甚至村务的关注程度也低,农村妇女的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据《2006中国百名女村官论坛》披露,进入了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班子,在全国60多万行政建制村中,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女性占1%。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9年和2006年两次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后,都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并下降的问题。同时,妇女在村委会中正职少、副职多,实职少、虚职多,要职少、闲职多,一般从事妇女主任、计生专干。这样使得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力小,实践能力、竞争能力低,缺乏强有力的参与者和利益代言人,难以在决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农村妇女权益的维护以及新农村建设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二)农村妇女的财产权,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由于我国“从夫居”的传统与男权文化互为因果,“从夫居”把女性当作男性的附属物,女性自身的财产归属为家庭整体所有,无法独立支配,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2002年全国妇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调查中发现:以土地拥有为主要特征的女性经济权益实现状况较差,没有土地的农村女性达l2.1%,仅部分拥有土地的农村女性为12.9%,两者相加为25%;还有35.6%的农村女性不能享受村里的土地分红,只能部分享受的女性占29.2%,两者相加共计为64.8%。 在失去土地的妇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等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剥夺,致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等均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却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了诸多不合理的规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宗法制度等民间法的排斥,这一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得到完全落实。结婚、离婚、丧偶都会使妇女失去土地。妇女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对男子的依附性再次加强。基本的生存资料都得不到保障,更勿谈农村妇女的发展权利了。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加剧了女性土地资源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边缘化。成为影响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障碍。
(三)农村妇女的继承权、生育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得不到有效保护
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多数受到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虽然心有怨言,但不敢反抗,也不知如何寻求救济,一再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常人也认为是“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这不仅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严重的威胁和伤害,也给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安的因素。
再者,男性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成为妇女在家庭中继承权受侵害的隐患。一方面,出嫁之后的女儿对自己父母的财产,一般没有或者有很少部分财产的继承权,父母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由其兄弟分割;另一方面,在夫家,即使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在争取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时一般也不被认可,存在诸多困难。
此外,在农村,买卖妇女、包办婚姻和强制生育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贫困地区,拐卖妇女的情况经常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没有了做人的尊严,更谈不上享有其他权利了;在农村,家长制的传统思想还有残存,包办婚姻的行为在一定程度还存在,这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婚姻自主权,还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还以是否有男孩作为是否有后的标准,没有生育男孩的女性在家庭就没有地位,只能在违背计划生育的情况下继续生育,直到有男孩为止。而这些行为对农村妇女的身心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四)一些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
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城市人口的教育需要被优先满足,农村的教育资源相对非常匮乏。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陈旧思想的束缚,农村家庭中有限的教育资源又是向男性倾斜,农村女性特别是女童是最直接的受害者。目前,农村财政状况又相对紧张,很难从资金上为对农村妇女进行新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培训提供支持,所以,在广大农村地区,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要比男性低,比城市女性更低。农村妇女整体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女性文盲、半文盲人口为7904万人,其中90%是农村女性。有关数据统计,在文盲和半文盲中,70%是女性;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由于交不起学费或赞助费而失学、辍学的学龄儿童,70%是女性。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也较高。据某地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5%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15- 20%。 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得知:58.8%的农村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农村男性高21.9%;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农村男性低20.8%。 可见,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与农村男性相比仍然偏低。
三、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一)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的权利和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没有彻底摆脱传统观念对其权力诉求的束缚。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积淀对农村妇女思想观念的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如,“女子不如男”、“只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就行”,别的不去想,更不去做。相反要是女人太强,却容易招致他人的非议。思想观念上的陈旧直接影响其行为,导致农村妇女缺乏开创和自立的精神。农村妇女安于现状,无论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一味扮演着“贤妻良母”的角色,并将其作为一生的奋斗目标。
另外,“男主外女主内”的农村社会传统对男女在生活中的角色定位也制约了她们自身的发展。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制约,男性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经济不能完全独立的女性则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男性,特别是农村妇女,经济上的不独立直接决定了其政治权利和地位的不独立。
这些传统将妇女定位于家庭之中,终年忙于家务、家庭琐事而不参与社会活动。繁杂却不创造生产价值的家务和农业生产的双重劳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和接受教育的积极性。特别是目前,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照顾家庭、农业生产的劳作变成了农村妇女的任务,将她们牢牢的捆绑在土地上和家里,限制了她们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这又进一步导致她们无法更好地争取权利,无法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二)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现有的规定也含糊抽象,并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政府执行力度不足也是国家对农村妇女的保护政策法规不能切实落实的因素。而现在农村,更是知法不多、执法不严。某些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在漠视妇女权利的同时,更无视法律权威,任意制定所谓的村规,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而农村妇女却无力反抗。农村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广大乡村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为封建男尊女卑思想在农村滋长提供了温床,衍生出二元文化体制。城市的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农村,精神文明的发展也快。本身农村的教育资源要远远的落后于城市,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由于所受教育程度较低,又与外界沟通较少,还没有接受现代教育,未能培养现代意识,仍深信旧的文化和思想的影响,致使其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和政策认识较少,不知道自己有何种权益,更不会运用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经济因素是制约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基础要素
农业劳作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在生产方面男性比女性更有优势,而生产是农村家庭生活的来源,致使女性对男性的依赖比较大,而女性为家庭做出的贡献不能直接换成生产成果,因而得不到重视和尊重。物质是基础,经济地位决定着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没有经济地位的独立,妇女在家庭地位中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等只能是空谈。恩格斯曾谈到,如若实现妇女的解放,第一个先觉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一份被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对于女性的独立是至关重要的。
一旦女性经济独立,则婚姻就不再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么简单,经济独立不仅能改变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同时也会使她们获得自尊及人格的独立。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她们要处处依赖和顺从男性,当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会因为经济的不独立而无法或者难以寻求救济。因而农村妇女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都相对缺乏,不仅自己不敢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容易导致男性对女性的权益的任意侵犯。
(四)教育程度较低制约了农村妇女各项权利的发展
妇女整体受教育水平主要集中在初中和小学教育水平,且明显低于男性受教育水平。很多妇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即使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很多女性受家庭条件、政治和传统价值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终止了学业。文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她们各项权利的发展,导致妇女获得信息的能力差,视野狭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低,同时也导致妇女自信心不足,自卑感强,对男人的依附感强;使她们对政治认识程度低,对政治规则方面的知识认识少,影响了她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使她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由于所受的教育较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而缺乏现代意识,以及社会环境、村规民俗的影响,对大部分农村妇女而言,她们长期被约束在家庭中,即使在家庭生活,他们也不是扮演主人的角色,总是自觉不自觉的服从于男性,从属于男性,家庭、丈夫、孩子非常重要,对他们的那份感情甚至超过对自己,为了他们妇女常常会自愿放弃很多东西,认为照顾好家庭就是自己最大的责任,往往为了家庭对于自身的正当权益缺乏维权意识,就算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怎样去维护,对于自己的正当权益不敢去争取,也不知道如何去争取。
四、加强农村妇女权益维护的措施
(一)切实完善和落实法律法规
首先,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内容。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有相应执行程序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来保障这些能得到切实的执行,那么就可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从而为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法律保护的设置和实施要考虑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当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相关的制度设置方面,并没有考量到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而是把妇女作为权利保护的客体;“民不举,官不究”法律原则的设置要求农村妇女要有权利意识的主动表达。但以她们分散的地缘环境,低下的文化素质,贫困的经济地位,封闭的生活圈子,有限的人际资源和欠缺的利益代言人,要在权利被侵害时主动要求相关组织的妥善查处,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最后,要提高乡村依法治村的能力,使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得以落实。现今立法有矛盾之处,执法有不当之地,司法有无力之痛。要努力提高农村基层执法能力,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将法律落到实处。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一切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不能知法犯法,不能违法不究,更不能假借民主的名义自行制定所谓的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 要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人身权益等各项权益的落实,凡是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宣传先进的、现代的社会理念,营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农村妇女权益之所以还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历史和文化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对女性歧视的根深蒂固的社会习俗和传统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为此,要切实的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促进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必须摒弃传统性别文化中的糟粕,建立一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男女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先进的、现代的社会和文化理念。
首先,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宣扬先进的社会理念,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树立文明村风。许多农村妇女之所以权益受到侵害还忍气吞声,是因为找不到救济途径,状告无门。妇女组织是妇女的联合组织,是妇女权益的代言人,应当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努力。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让她们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益,了解如何行使这些权益,并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社会对女性所应享有的权益也有一定的认识,从而尊重并保护女性的正当权益。
其次,发挥媒体的作用,传播先进的性别文化。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需要通过大众传媒来传播。通过媒体的媒介和宣传作用可以较快地普及文化知识和思想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提高大众媒体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二是政府应采取制定和实施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规制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三是通过现代的、易于大众接受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性别平等的宣传倡导,使性别平等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最后,可以引入社会工作者,加强农村妇女对自身及其权益的认识。引入社会工作者,包括村官等,依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广泛开展活动,向农村妇女提供具有专业特色的支持和帮助,例如,向农村妇女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鼓励妇女进行自我认识、实现自我发展,并积极投入到农村发展的各项事务中去;建议政策制定者为农村妇女权利实现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等等。社会工作者应从农村妇女的切实利益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唤醒她们的自我认识,进而对自身有准确的定位。
(三)加强农村妇女的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
作为一个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居民接受教育依然城乡有别,尤其是农村妇女,在教育参与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究其原因,或源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或由于教育机构不完善,或者是农村妇女自身的原因等。当今科技和社会发展对农村妇女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让终身学习观念走进农村,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地提升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知识,是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长久之计。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素质普遍较低,城镇化进程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妇女的发展,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妇女还处于弱势地位,她们更需要关心和帮助,这就为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要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增强她们适应城镇化发展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妇女教育,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人的素质提升了,农产品的品质才能提升,新农村建设才能在物质的基础上获得精神层面的发展。
妇女的素质决定她们的生存状态,发展妇女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妇女素质,事关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大计,是维系各民族妇女的进步和发展的纽带。对已走上社会的妇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继续教育是广大妇女学会适应、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的必要手段。通过对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学习,不仅增强了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还可以扩大她们的视野,增加自信,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所以必须把农村妇女教育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消除农村妇女参与教育的障碍,根据农村妇女的特点和需求建设农村教育的体系。
(四)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
首先,就农村妇女自身来说,要通过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改变过去那种依附性强、自我评价低、成就动机弱的局面;要接受性别平等教育,认识到女性自身的优势,从思想深处祛除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束缚。这就需要对农村妇女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采用直接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宣传女性人物、政界、军事、文化界及经济领域中女性人才的业绩,介绍本地的“女强人”、“女能人”。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和谐观念。通过宣传,帮助农村妇女更新观念,自觉破除小农意识,使广大农村妇女重新认识自己,开拓视野,增强自我意识,使她们从“自卑中坚强地走出来”,最终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落实到位。
其次,培养农村妇女的经济独立意识。如果具有经济独立意识,对于个体家庭现今及未来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她们就会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还会使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能够持衡,实现各自人格的独立,家庭内部的和谐。此外,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在家庭教育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母亲,自身的育儿理念是否正确关乎下一代的成长发展。具有开明独立意识的妇女在子女教育上将会对子女产生耳濡目染的良好影响,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发展。
农村妇女是我国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农村妇女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仍然相对薄弱,她们的权利实现难、权利救济难仍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既有历史和传统的原因,也受我国农村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因此,在前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我们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提供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同时,农村妇女自身也要通过接受教育和再教育、培养现代意识来提高自己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