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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轨道保障和谐社会的良好运行

以法治的轨道保障和谐社会的良好运行

宋平新郑州大学 物理工程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党的十八大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再次被作为会议的重要主题之一被提上会议议程。究竟什么是和谐社会?怎么构建和谐社会?现在,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在探讨。胡锦涛同志为和谐社会的内容下了一个十分精辟的定义,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对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一个最高度和最精辟的概括。我理解和谐社会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应该达到三个标准: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在情感上真诚相待,在人格上互相尊重。什么是生活上互相帮助?中国古人讲:“人力不如牛,跑不如马,凶恶不如野兽。”那么牛马为什么能够为人所用,野兽为什么能够被人治服?就是说明人能够团结。所以,人和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情感上的真诚相待?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不因为整天相处而厌倦,也不因为永久的离别而淡漠。什么是人格上的互相尊重?人不论头衔有多高,成就有多大,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相待。平等是前提。人与人的互相尊重有时要超过物质的施舍,超过金钱的帮助,超过虚荣的满足。所以,人与人之间要在和谐社会当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真谛,好好相处。
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是人不是独立地生活在社会当中,生活在社会当中就要尽责任。从法律角度讲,人要做到与社会和谐,除了保护自己以外,还要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只有通过自己的斗争,遏制了违法犯罪,尽到了社会责任,这样才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就是要求人与自然相互协调。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同时应该顺应自然,如果违背自然,导致自然界的报复也是很可怕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一些活动违背自然规律,结果招致自然的报复,使灾难降临到人们的身上,比如酸雨等等。这些东西过去听都没听过,灾难使人们清醒后重新考虑人与自然怎样相处。
但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说一说就能完成的,用现在常见的话说叫做“它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构成和谐社会的因素很多,条件也很多,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去努力才能完成。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当中,应该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治建设是什么样?换句话说,法治建设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是立法问题
和谐社会的前提应该是有良法可依。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之所以强调要有良法可依,这是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劣法之害甚于无法。翻开历史,因为法律不良导致的危害很多,激起民变、导致国家灭亡的例子随处可见。比如商纣王失去了民心,最后自焚于鹿台,失去了自己的国家。秦王朝打下了江山非常不容易,由于实行严刑酷法,引起了民变,最后导致二世而亡。我们讲“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就是这个道理。目前,从国家的法律现状看,国家的法律数以百计,国家的行政法规数以千计,地方的法规数以万计,政府的规章不计其数。那么在现实社会当中,规范性的东西很多,大致构成法律的内容有四项:第一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其次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行政规章,如税收条例、屠宰条例等等。第三是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能制定地方法规的机构有三种:一个是省会城市的人大,第二是较大城市的人大,第三是少数民族地区,也就是独立自治区的人大。第四个层次就是政府的规章。除此都不能作为法律的内容。现在我们的法律很多,其现状可以用三句话评价:数量不少、门类齐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目前法律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现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规范的数量较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有法律盲区。在实践当中执法部门仍然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可依,这就导致案件处理非常困难。 第二,现行法律之间冲突和矛盾仍然存在。还有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冲突。第三,过时的法律条文没有及时得到清理,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影响了法律的效力,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
其一 ,科学立法。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立法过程当中要公开、要透明,从立法的选项到论证都要向老百姓征求意见。现在我们召开的立法听证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老百姓参与到约束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制定当中,对法律的公平、对法律的清明应该是有好处的。虽然现在法律文化的素养、整个社会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的民情、经济发展程度还没有达到百姓参与立法的程度。但这个做法毕竟在我们国家立法史上开辟了一个先河。我觉得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样才能使立法从开始就具有科学性。
其二,要抓紧修订过时的法律条文,使不适应法律需要、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文被废止,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们国家的法律文献清理工作始终落后。据统计,加入WTO以后一个月之内清理的法律规范共1244件。这个数字是否准我不知道,但1000多件是没有问题的。这还是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地方法规中的,限制准入条款等还没有统计在内。所以这种立法上的不适应是一个大问题。上层建筑滞后反过来影响制约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是一个规律。
其三,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有惩处犯罪、调处纠纷的作用。但我认为法律还应有的作用是引导经济发展。也就是前一段学者说的“超前立法”。法律能不能超前制定还有争议,从法律的定义讲法律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法律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经济基础的再现。在经济基础没有发展到这个程度时制定法律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反对的人认超前立法是不可能的。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我认为超前立法是完全有可能的,而且超前立法对我们国家确实起了很大作用,对经济的引导和规范也起到了作用。我觉得法律不单单应该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应该为国家经济发展开辟道路。这样中国的法律才能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二是执法问题
执法问题是现实法制建设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执法上成绩还是显著的。用一句文明的话说,在执法的环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在民事执法过程中更增加了亲和力和亲情度,大部分民事纠纷注重调解。很多情况下是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通过法官辛苦工作,通过各种社区、各种组织的帮助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化戾气为祥和,相逢一笑泯恩仇,真正达到了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在刑事执法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提及到三大要求,第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轻微案件从宽办理,外国也叫“控辩交易制”;三是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特事特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取消法律报复的理念,在执法过程当中把法律报复改为法律弥合。四是规范了行政执法。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明确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制。
但从整个执法过程中看,问题仍然存在。刑事执法过程当中的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民事执法中的伪证、串供、泄漏机密,让律师写判决书的都有。行政执法中还出现了“三不会”干部:不会问问题,不会记笔录,不会订卷宗。人们一说行政执法时就说“不作为、滥作为”。不作为可以追究不作为的责任,滥作为可以追求违法的责任。最严重的问题是不会作为,作为行政执法官不会作为,不知道怎么执法。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导致了干的有事,不干的没事。所以在机关干部选拔当中导致不会作为的干部成了“好”干部,这种状况下有可能导致更恶劣的现象出现。因此,我们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执法的理念的思考,执法应当人性化,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绝不是为了惩治和报复。应该把对执法的报复变为对法律执法的补救,通过执法来弥补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来弥补国家行政存在的不足。
三是营造执法环境的问题
现在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这里面有很多执法者自身的原因,但也有很多社会原因,因此要认真解决。一是百姓要理解执法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当中说:“社会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契约,人和人之间让出一部分权利,政府让出一部分权利才达成契约,才拓宽了人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为了保护自己要让渡出一部分权利,所以我们要想使社会更安宁,使整个社会生活得更好,使我们自己的生活不被侵犯,我们应该服从自己制定这个法律的裁判,接受这个裁决,配合执法,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二是严禁行政干预执法。现在执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干预。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干预得越多。经济的差异就导致了执法理念的不同,所以行政干扰必须解决,不解决确确实实耽误了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为执法者创造空间。只要他是坚持执法,任何人都不能对他采取措施。这就是要国家保护执法者,法律保护执法者,执法者依法来保护自己。这是营造法律环境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四是提高法律理念的问题
人们对法的认知、认同、敬畏和服从程度是事关法律成败的关键。法治能否建设好,建设到什么程度,关键在于人们的认知、认同、敬畏和服从。首先应该是提高法的理念。在提高法的理念过程当中,一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理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视野的开拓,随着国家普法运动的不断发展,现在人们的法制理念与过去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有了质的飞跃。但有很多地方很多老百姓的法制观念还是很落后。二是要提高领导者的法律意识。领导者干涉或规避法律,这个现象在现在的社会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必须认真解决。在我国的诉讼中,有三大怪现象:第一,领导干部做了错事以后,很少出庭应诉。第二,由下属、律师或代理人去谈情况。第三,即使领导干部败诉了,也是由政府买单。所以我觉得提高领导的法律意识,真正让领导接受庭审上的法制教育,这应该是一个当务之急。我觉得这是提高领导法制观念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不仅如此,领导干部更要有知过能改的勇气。在法制建设当中,应当说纠正的冤案、错案、假案不少,受到处分的人也不少,但知过不改,或知过不好意思改,知过不敢改的情况也很多。这就达不到适应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制建设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程,也是一个追求的目标。法制建设在其中的任务更加繁重。只有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够得到成功,因为成功之路就在我们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