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女性维权问题浅析
崔丽娟
(郑州大学 教育系,河南 郑州 450001)
在当今的社会中,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经济自主性、生活自主性和观念自主性的明显提高,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和逐步成熟。坚持男女平等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通过立法来保障妇女在就业、参政、受教育、卫生保健、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美丽、善良、贤慧这些词语对女性来说,似乎与生俱来。而打击、蹂躏、欺侮这些词汇对女性来说从来就没有哪一个国家派生给她们。尽管女性受到了全社会重视,但我们在生活中还是能看到女性的一些权益受到侵害。
家庭在女性的生活中几乎起着决定作用,一个幸福的女人一定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而一个不幸的女人家庭也多半是不幸福的。统计结果显示,女性反映最多的还是婚姻家庭问题,占到反映问题总量的一半还要多。这表明,婚姻家庭问题仍是困扰女性的首要问题,家庭生活仍是决定现代女性生活的主导因素。
在家庭问题中,以家庭暴力最为突出。调查表明,约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的程度的暴力,其中90%的施暴者是男性,而实际上由于绝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妻子因为羞耻和恐惧而不愿吐露实情,估计实际数字要高得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乃至对妇女造成精神摧残,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目前最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1。
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主要是丈夫对妻子所实施的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行为。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从狭义上的家庭暴力,本文也仅从狭义方面进行讨论。
家庭暴力有以下特征:一、家庭暴力案件中,以夫妻间的暴力为主,妇女仍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丈夫对妻子施暴占90%以上。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突出地表现为妻子。二、暴力现象多发生于中青年夫妻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对象多为30-40岁的妇女,长期受到暴力侵害的占到一定的比例,30对以下的受伤程度较为严重2。三、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折磨等。四、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其发生常不为人所知。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甚至于夫妻之间,同时由于我国传统的思想作怪,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便张扬,所以外人很难知道。即使其他人知道了这种事情,他们也不愿意多管闲事。长此以往,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宁愿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也不愿意求助于他人。这就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制止,女性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五、家庭暴力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之间,在这种的情况下,家庭暴力并非一次简单的暴力,它通常表现为一种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害,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的暴力不同之处。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男子为中心,夫妻关系上表现为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以及三从四德。男女的关系极度不平等。新中国成立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升,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其遗毒依然存在,夫权主义思想依然影响着我们。另外,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根源。在当今这个社会,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很难有独立的地位,只能在经济上处于依赖地位,因而就没有独立可言,很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
(二)缺乏有效地法律保障机制
虽然《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但是由于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的思想影响,使得法律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甚至于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不接受家庭暴力事件。另外,无论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是民法、刑法都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处罚措施,比较分散,可操作性比较差。这些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的施暴人有恃无恐。
(三)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原因。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由经济收入的不平衡造成的。首先,在就业比例上女性远低于男性,世界妇女的平均就业率只有34%。同时,女性从事的多为私人和家庭领域的无报酬劳动,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次,对于怀孕女性,没有能力去工作而取得经济收入。因此,女性承担的家庭、社会双重角色使其承担的压力更大,而并未得到更多的生活保障。
(四)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淡薄
女性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几千年来的女性的从属地位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深深的根植于平凡女子的心中,当在“家”这样一个俗话中不讲理的地方受尽委屈与折磨,也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家庭暴力中,大多数受害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几乎为零,甚至认为婚姻家庭的空间没有讲法律地方。因此,女性在受到伤害时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起来反抗,以致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继续心安理得地伤害妇女。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构建新的家庭道德伦理
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之后,人会产生爱、浪漫和情感的需要。道德所规范的行为要以夫妻满足这种爱的需要为前提,尊重、理解、宽容、忍耐等维系夫妻感情的因素要渗透到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之中。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惟有让互敬互爱、理解、宽容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二)健全法制体系
对于各项尚未制定的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应在充分研究中国实际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和相关立法,以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女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度。同时,也应当明确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女性权利中的职责,使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切实得当应有的保障。
(三)女性应增强自尊独立意识
女性集体首先应树立做主人意识,女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其次,要树立自立意识,不受封建思想的束缚,不依赖男性,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改变女性依赖形象的有效途径;最后就是树立自信,这不仅是否定女性是弱者,更多的是在当前明显不利女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坚信女权是可以争取的,女人同样是强者!
(四)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女性应借助各种普法机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就是对受害妇女自己的残忍。女性早该抛弃那种 “任劳任怨,任打任骂”的传统思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积极寻求社会和法律的援助,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与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