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就业?看上去很美!
——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看女性维权
王姗姗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女性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女性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是体现女性权益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面临着同等条件下求职难度大,就业质量不高等性别歧视问题。女性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因此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性别歧视现象出发,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解决女性性别歧视问题的措施,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就很有必要。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倒置;平等就业
引言
很多有求职经历的女性都有过被歧视的现象,例如被要求签订“不得结婚协议”,“不得怀孕协议”,或是以“女性员工已招满”为由直接被拒之门外。诸如聘用歧视、起薪歧视、薪酬歧视、晋升歧视等等,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不久前见到某女大学生的QQ签名改为:“不是我不优秀,只因为我是女人”。这种无奈与无力感并不是她独有的,调查表明在我国,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 。而根据麦可思“2009届大学毕业生职场新人”调查显示,2009届的毕业生收入:男性收入为2106元,女性收入为1796元,女性收入是男性的85% 。
目前我国对就业性别歧视尚无权威的定义。联合国有关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公约中对性别歧视的定义是“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一定义很恰当的阐述了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
一、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现阶段我国就业性别歧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强势群体中的女性比例少于男性,在弱势群体中的女性比例多于男性,女性的失业比例高于男性。
第二,女性在求职时受到歧视,获得的就业机会少于男性,女性在寻找工作时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例如,湖北省 2010 年选调生招考职位表中,大多数职位男女招考比例为 7:3。在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男生优先”。此外女性就业时出现职业性别隔离问题。女性集中在技术层次低、收入低、简单重复性的劳动部门,越是往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上升,女性的就业机会就越少。
第三,工作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即同等条件下女性的工资收入低于男性。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女性的劳动回报普遍低于男性。即使在无明显体力差别的工作中,男性劳动力工资也高于女性。
第四,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由于多数女性处在从属性的工作岗位上,她们受到来自上司或同事性骚扰的可能性很大。
第五,退休年龄上的性别歧视。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政策虽然出发点是保护妇女,但是实际效果却与立法初衷相悖。在现实背景下女职工比男职工早退休五到十年,她们50岁时工龄大多数达不到35年,而男性60岁时工龄基本上可以超过35年。这就造成了受过同样高等教育、同年参加工作、同等级别的职员退休后,女职员工龄短、退休金偏低的不公平现象。
二、我国就业性别歧视形成的原因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历史文化原因
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始终把女性定位在从属地位,女性并没有从男权社会中独立出来。五四运动后女性从“三从四德”的伦理枷锁中慢慢觉醒,从社会和家庭的羁绊中解脱出来。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大大提高,妇女也是半边天。改革开放后,中国卷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洪流中,在强调生产效率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更愿意聘用成本较低的男性,女性又重新陷入了以生理特征为基础的性别其实之中。
(二)形成就业性别歧视的经济原因
我国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工业化社会,也远远没有达到使生育及家务劳动完全社会化,体力仍是现阶段主要的能力依赖。进入转型期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就对人的知识、智力和脑力依赖越来越多,对劳动力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女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别分流出来,女性就业水平边缘化。
(三)形成就业性别歧视的社会原因
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更多地要承担生育责任,女性在面临家庭和事业双重角色冲突时,往往会放弃事业而去扮演家庭角色。现阶段社会舆论反映出有许多人仍固守女性依附于男性和家庭的落后观念,女性形象被媒体脸谱化,她们将具有中国传统美德的贤妻良母,树立为社会典范,这使女性在潜移默化中忽略了在事业上的进取动力,把自身发展放在了次要地位。媒体对女性报道的不够充分,女性多是以家庭角色出现,而男性则多以发言人、专家、评论者等身份出现,这往往使得人们对社会性别观念的认识更加淡薄。
(四)形成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原因
我国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还刚刚起步,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没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权威定义,实践中大量的就业歧视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往往和法律擦肩而过,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都规定了男女平等就业权,但这些规定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宣示,缺乏操作性;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常常出现“有关主管部门”、“上级机关”等非常模糊不定的机构;缺乏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前,在我国进行劳动纠纷仲裁或者劳动案件诉讼,必须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许多就业歧视发生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前,使得法律对就业歧视束手无策,更不用说对被歧视者的补偿了;缺乏维护被歧视者权益的举证制度。
三、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完善
(一)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劳动行政部门应拓展延伸职能,将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监督和管理范围,有效监管就业市场,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和违法行为。目前招聘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存在普遍,但是由工商部门主导的广告审查往往只是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并没有被纳入审查范围。政府应发布文件,将之纳入审查范围,杜绝这种公开歧视。应当以能力来决定岗位,而非用性别加以区分。
(二)建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制度
《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遭遇歧视时可以进行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应当将法定的权利变成女性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设计诉讼或仲裁程序,提高性别歧视案件的司法化程度。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提出“不要女性,只要男性”,并因此拒绝女性求职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求职者要想提供证据是很难的,此时传统的证据规则在反就业性别歧视中显然是不可取得的。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方面,即受害人只需证明受到差别对待,即可推定用人单位存在歧视,雇主必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雇主不能提供客观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差别对待是合理需要的,则可判定歧视成立。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女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四)设立必要的救济措施
目前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分散,一般的女性很难分清救济措施的种类和维权的途径。鉴于此可以采取以下做法:第一,把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措施规定在反就业性别歧视法中,让就业权被侵害的女性一目了然依法维权。同时,对受理投诉的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程序、投诉的时效等均应加以明确规定。第二,加大对就业侵权的损害赔偿。第三,提高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处罚力度,就女性自身讲,完善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权益最佳方法。
(五)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首先应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水平。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这样往往对实现女性充分就业保障女性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其次,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应该充分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和抚育子女的需要,提高生育保险水平。最后,还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时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产假工资的实际保障力度。
(六)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权的必然要求,现行宪
法虽然宣示了女性同男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但这种宣示依然停留于纸面。所以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反就业歧视。这样凡是我国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就业歧视现象都应受到反歧视法的调整,都可以依据反就业歧视法得到保护。
四、女性自身素质及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与男性一道参与经济发展。而女性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责任,这决定了女性要想成功就要付出比男性更大的努力。身为女性不应该妄自菲薄,要相信自己。专注自己的目标,做自己命运的主人,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坦然面对人生。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女性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质,以便在就业中取得有利地位。自身的素质包括先天素质和后天素质。先天素质是人们无法选择的,但是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后天素质。首先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确保自己可以胜任工作;其次,提高健康素质,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在有些方面不如男性优秀,所以平时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的调节,使之保持最佳的状态;再次提高职业素质,比如沟通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增加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基于传统观念,人们对将自己权益的保护诉诸于法律有所疑虑,司法保护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我国的传统文文化倾向于“息诉”、“厌诉”,认为一旦涉及法律,事情就比较严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守旧观念。事实上这是不理性的,也是不明智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就应该学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女性在遇到性别歧视时,往往与多数人的想法一样,认为选择司法保护既花费时间与金钱,更牵涉精力,因而通常会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主动选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就业权益的人更是凤毛麟角。这也使得企业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对损害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加没有忌惮,不录用女生,开给女生工资偏低,女员工升迁机会少等现象就比较常见了。 所以女性有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学法,用法,培养依法办事的行事方式,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女性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就业对于女性来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女性的进步和性别平等。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它将成为制约和谐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反就业性别歧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最终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
虽然法律上保证了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权利却没有真正实现。所以,应关注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逐步缩小两性发展的差距,最终实现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在一个尊重女性的社会中,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会愈加和谐,人文修养和物质文明都会更加先进。
鉴于本人资料掌握还不充分,理论功底尚浅,对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分析难免不全面。所以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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