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女性维权工作的推进与完善
蔡碎碎
(郑州大学 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中国在女性维权方面取得了长足地进展,维权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1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女性维权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是大力推进维权服务在源头。持续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纳入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将妇女儿童发展重要指标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从源头上为落实妇女权益争取有力保障。联合国家统计局组织完成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就过去十年来我国妇女社会地位发展变化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向中央作了专门汇报,为党和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参考依据。针对事关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全国妇联和省级妇联全年向全国和省级“两会”提交议案、提案150余件,全国妇联以专报、《妇工要情》等形式向中央报送信息210余期。
二是大力推进维权服务在基层。认真做好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在全国2800多个县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覆盖面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妇联全年办理来信来访来电1.2万件次,交办、督办重要信访案件60多件次。加强对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信访接待员的培训,累计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服务站点等基层维权阵地33.88万个。开展以“温暖你我她、维权服务进万家”为主题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圆满完成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妇女群众相关法律知识知晓率提高了9.8个百分点。
三是大力推进把维权服务送到妇女儿童身边。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行动”,建立留守妇女互助小组22.12万个。启动“消除婴幼儿贫血行动”,先期在西部11个省区市3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隆重纪念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30周年。全国妇联妇女儿童公益慈善机构全年募集资金和物资5.25亿元,新资助春蕾学生2.58万名,新投放“母亲健康快车”200辆,为困难妇女儿童提供了有效帮助和服务。
二、中国在女性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各个层面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总体偏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现象仍然存在,中西部农村妇女的教育和健康水平亟待提高,留守流动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这说明,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依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和奋斗。
(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地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
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解、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三)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取得进展但是艰难
1.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3.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当男女双方针对某一重大决策问题有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正确的,但多数情况下却仍然做不了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还很大,妇女的权利观念仍趋保守,妇女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调查妇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妇女表示曾被配偶打过,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三、女性维权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与因素
(一)家庭暴力存在原因
一是客观上体力上处于劣势,在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二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或是根本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二)土地权益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是妇女的土地多在未婚前的父母所居地,一旦结婚了,父母家所在地取消了她的承包经营权,丈夫家可能也没有她的土地,从而失去土地。二是长期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收益,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理所当然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属于兄弟,而不去争取。三是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大都是男性,这也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者是丧偶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土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能随妇女的住所、户籍等变化而发生改变。
(三)财产支配权有限问题存在原因
一是妇女意识里她们最首要的任务仍然是照顾孩子和老人,因此并没有积极努力争取工作机会,农村妇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工作,导致她们对男士的依附性太强。二是就农村来说,家庭经济来源仍以男士为主,妇女会觉得自己“没有说话权”,从而不去争取财产权利。
四、关于女性维权的建议及对策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的信息网络。让各村妇女主任作为本村组织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司法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两法”、“两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5.加大法律维权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国家反家暴立法进程,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完成反家暴立法立项论证工作,修改完善妇联建议稿。促进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的宣传实施,推动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大对就业中性别歧视的监督检查力度。抓住实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契机,通过推动依法规范村规民约,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密切关注并跟踪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实施后的司法实践,认真研究新情况,推动解决新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胁迫儿童乞讨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