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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石伟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女性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很大。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而女性农民工则因受制于身体和性别的双重制约、承担着生活和生育的双重压力,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近年来女性农民工所面临的困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应通过改变社会性别观念,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加强民主监督力度以及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等措施来切实保证女性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这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和谐社会;对策研究

我国是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农村人口8亿。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突破了传统体制的束缚,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2007年,我国外出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占外出人数的40%,这意味着女性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①然而,由父权制衍生的家庭奴隶制延续下来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性别观念,尽管在法律上已彻底废除,但在现实生活中,轻视女性的思想仍顽固存在,歧视女性的行为仍随处可见,女性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常被无端忽视。
一、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包括女性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拿着最低的工资。女性农民工的“女性”和“农民工”的双重身份,使其遭受着来自社会的双重歧视,面临更加艰难的困境。集中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 同工不同酬
根据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男性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是1100.24元,女性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是910.78元,女性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比男性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低200元。和城镇女性的平均月工资水平相比,女性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也明显偏低。另外,“同工不同酬”还表现在男女在工作中获得的机会不平等。男性农民工晋职提升的机会以及获得升职和培训的机会大大多于女性农民工,女性农民工即使获得机会,升职的空间也非常小,培训的档次也比较低;并且在就业稳定度方面,女性农民工更容易失业,一些企业或单位减人增效,女性农民工首当其冲。
(二) 企业没有依法和女性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一些非正规的或边缘的职业,如服务业、加工业等。由于文化素质水平不高,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持无所谓的态度。据统计,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的签订率更低。大量的企业与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只是“口头协议”,即使少数签订合同的,也多是“一边倒合同”,内容只有女性农民工单方面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务、劳资纠纷,女性农民工往往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维权也难以受理。
(三) 就业面窄,就业层次低,工作不稳定
女性农民工整体上文化素质不高,又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这就限制了她们自身的发展。再加上社会上依然存在的性别歧视等原因,女性农民工,尤其是已婚已育的女性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因此,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多数人只能选择餐饮服务业、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可选择的就业范围非常窄,就业层次也非常低。并且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流动性很强,因此,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很不稳定。
(四) 劳动、生活环境恶劣
由于大部分的女性农民工在规模小、非正规的企业工作,因此她们的劳动环境大多非常简陋,工作场地杂乱,“三废”污染严重,粉尘、噪音超标,企业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女性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措施。恶劣的劳动环境和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灰尘、噪音、有毒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②近年来因工作环境恶劣和没有职业安全保障导致女性职工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常见诸报端。在生活方面,女性农民工的就业层次低,工资收入当然不高,生活支出负担又重,再加之近年来城市房价的飙升,城市市区的房租远远超出了她们的承受能力,因此,女性农民工住的往往住在工棚、集体宿舍或租住在城乡结合部。这里生活空间狭小,环境脏乱,居住条件、卫生条件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人身安全就更难以得到保障。
(五) 特殊的劳动保护难以落实
大部分的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不与女性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因此,劳动用工制度非常不规范,企业经常任意对孕、产、哺乳期的女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签合同也没有专门的女职工的保护条款。全总女工部曾经对全国18个省、132个市的2252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在女性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餐饮服务行业中,39.3%的女性农民工在经期被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在化工建材行业,有29.6%的女性农民工在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有17.7%和10.4%的女性农民工在怀孕7个月以上的时候被强制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从事夜班劳动。③
(六)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统筹主要解决的是城镇人口的保障问题,农民工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国家实行的“两个确保”政策也没有涵盖农民工。虽然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但大都数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没有依法为女性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据资料显示,90%的企事业单位处于人力资本的考虑,不愿意为女性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即使缴纳也是瞒报或是虚报人数。除了养老保险,在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工伤保险目前没有大面积的实行;医疗保障工作还处于宣传起动阶段;住房福利方面,女性农民工既不能获得福利住房,也不能从国家和单位获得购房补贴,城市房价的快速升高,使大多数农民工根本买不起房;专门针对女性农民工的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障机制就显得更加薄弱。据调查,只有三成的女性农民工参加了保险,先不考虑她们的养老问题,在她们失业、疾病或工伤后怎么办?在特定的吃“青春饭”的行业,结婚、生子就意味着失业,她们的权益如何保护?
(七)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
女性农民工的政治权利通常主要强调的是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女性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因此流动性很大,常年在外的她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是无法实现的。调查发现,有80%的女性农民工在外出后没有回家参加选举。这即使她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处于虚设的状态,也影响了村委会选举的质量。由于社会对女性农民的排斥依然存在,所以,90%的女性农民工从未参加过社区的任何活动,60%以上的人认为社区不能为自己提供便利与服务;在单位,领导认为农民的素质较低,对其意见和建议等很不重视,对单位一些重大事项的审议,女性农民工就很难参与,更别提这些事项的决策了。
二、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困境的根源
造成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陷入困境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根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律对女性农民工的忽视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劳动立法方面,显得较为滞后,特别是新兴的女性农民工这一庞大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部分专家认为:女性农民工在农村拥有土地,她们外出打工只是暂时的,最终她们还是要回到农村并且有土地作为她们的生活来源,建立专门保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体系不仅浪费法律资源,而且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④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是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法规从实施至今已18年,其覆盖的对象是城镇女性劳动者,对女性农民工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其实施的20年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女性农民工纷纷进城务工,成为从业者的重要部分,但其权益保护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
(二) 社会就业观念对女性农民工的歧视
城乡就业歧视、男女性别歧视,是就业领域最普遍的现象。企业在招工时限定户籍和排斥女性职工的做法早已是常态。“同工不同酬”也只是女性农民工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冰山一角。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的现象比比皆是;企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性农民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司空见惯;甚至有的企业为了避开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只招收19岁至25岁未婚未育的女性农民工;有的企业还巧立名目,甚至明目张胆的对女性农民工进行人格侮辱。⑤
(三)女性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表现突出,在加上农村的教育环境、设施建设、教育师资的配置远不如城市,因此女性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据全国妇联进行的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0.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9%,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受制于文化素质不高,女性农民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消极麻木地对待侵权行为。比如很多女性农民工认为进城务工只是她们人生生活中一段短暂的经历,她们最后还是要回到农村的,回去以后以前缴纳的各种保险几乎全部作废,她们享受不到任何回报,因此她们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提供“三险”,持无所谓的态度;很多女性农民工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不关心,认为没有多大的关系;女性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或者其他工人组织,遇到劳动纠纷时,大多依靠朋友或亲戚的帮助私下解决,很少诉诸法律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四)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二元户籍身份的障碍,导致了城镇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因此也就形成了城镇和农村相分离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的地方分治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只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的公共事务承担责任,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划分责任范围的有效且合法的工具。现在有的地方不把外来的农民工当职工对待,将其打入另册,似乎只有当地户口的企业职工才叫职工。这样的体制就决定了农民工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而女性农民工更是在拥挤的就业空间内生存,必然导致歧视。这就更说明城镇户籍制度、就业用工制度等滞后于城镇化发展,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发展中遭到先天的排斥。
三、解决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困境的对策
(一) 提倡男女平等
和谐社会是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也是男女两性权利得以公正实现的社会。而在我国的广大农村“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这种封建传统思想导致农村女性教育的投入不足,这是女性农民工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的最根本原因。针对农村中的重男轻女思想,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从思想上入手,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引导,倡导男女平等,逐渐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营造平等对待女性农民工的社会环境,提高女性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为其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为女性创造更多、更公平的社会参与机会。只有在整个社会树立了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风尚,才能真正实现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 健全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发挥了一定的保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但存在很多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该从“女性农民工”的特定角度,着眼于其“女性”和“农民工”的双重身份,增补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公平和有效率的竞争环境。 例如制定一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里专门规定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从法律层面把女性农民工纳入保护对象。在这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中应重点强调:消除对女性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和性别歧视;确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规定女性农民工在孕期、经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避免在此期间受到不公正待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给女性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等等。在涉及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应体现适当的倾斜—对侵害女性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查处。
(三) 加强工会组织对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女性农民工当然是工会工作的对象,并且女性农民工现在所处的窘境和弱势地位也迫切需要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克服歧视和偏见,采取建立社区、行业联合工会或企业独立建会等方式,将广大女性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只有最大限度的把女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改革二元户籍制度
国家应该加快以户籍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户籍差异,实现女民工的市民化,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为女性农民工无偿免费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机会和法律援助。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也会为个人的社会保障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提供方便,有利于城乡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
(五)建立健全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要按照国家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系列政策要求,针对企业业主对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有抵触情绪、女性农民工流动性强等实际,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尤其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和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切实把女性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覆盖面内;同时制定女性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险的管理细则。女性农民工工作流动后,对其保险费用要有规范的累计和转移管理机构,将养老保险金或回乡生产补助金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她们。
(六)建立民主监督机制
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工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是很难落实的,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各级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应组织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有效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各级人大、政协女代表、女委员应积极的提交有关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健康等方面的提案、议案,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责;同时应建立社会化的女性农民工维权志愿者服务团,将有志于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热心女性权益的的人士组织起来,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促进女性农民工的发展。
四、结语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大社会问题,女性农民工,由于其性别特征,对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组织家庭、婚姻育子、稳定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女性农民工的保障机制,不仅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对有效的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仅靠法律和工会是很难实现的,这就需要我们将全社会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多层次、多角度、权方位的对这个“弱势的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保护,使她们能够通过辛勤的劳动,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这也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