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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任重道远

女性维权,任重道远

彭程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09年,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法律援助部主办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女性维权”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并举行了“中国女性维权同盟成立暨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万里行”启动仪式。这一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在女性维权的道路上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再加上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等现实情况,使妇女们又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性骚扰、就业歧视、家庭暴力、同工不同酬等侵犯女性权益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在中国,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道远,中国女性在维权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女性权益遭受侵犯的突出表现
(一)职场上的性别歧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早已摆脱了传统家庭主妇的角色,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与男性一起打拼。但实际上,女性在职场中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这种歧视源于女性区别于男性特殊的身体结构,基于这种差异,女性天然的被认为是弱势群体,进而也就产生了与之俱来的职场歧视。
现阶段,女性在职场上受到的性别歧视问题尤其突出。首先,在职场就业率上,男性往往是女性的几倍。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北京30多所高校的2010级毕业生男生一次性就业率的比例是女生的3.2倍。其次,“就业又包括两个概念,一个是有酬工作,另一个是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总工作量。”从目前状况来看,女性往往从事的多为自己家庭的无报酬劳动,这就导致大多数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再次,从就业方向上来看,女性更多的处在技术含量低、劳动报酬少、社会保障差的行业,其根源主要在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性别歧视,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相当一部分女性接受教育的权益被剥夺。最后,从女性在就业中的特殊保护问题上来看,尤其是对于怀孕女性,一些企业以怀孕生子会影响工作为由,不接纳怀孕女性工作,有的甚至以此拒绝接纳或不给其保留工作。在北京市妇联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2家港澳台企业的女职员中只有24.2%在孕期能够享受原工资,另有62家外商企业根本就没有这项待遇。 而事实上,女性承担的家庭、社会双重角色使其承担的压力更大,而社会却未因此而给予更多的保障,反以此认为女性社会工作成绩会不如男性,出现同工不同酬等一系列现象。
(二)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问题是近几年来比较突出的问题。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正如女权主义者麦金侬在1 979 年出版的《对工作妇女的性骚扰》一书中指出性骚扰即“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威胁的性要求……其中包括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用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性骚扰的普遍程度日益明显,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也不仅仅局限于工作女性,各社会阶层、年龄阶层的女性都有可能受其侵害。
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强奸行为,在不同的社会都是承认并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各国法律中也都有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如此,世界上每年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此摧残。而在夫妻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施加暴力强行性交的行为,即婚内强奸,对妇女的伤害同样严重。这不仅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尊严、婚姻平等权,造成其恐惧、不安,甚至出现精神、心理上的疾病,同时破坏家庭秩序的稳定,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线,使女性成为进一步的受害者。
(三)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从广义上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一方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从狭义上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心理伤害。” 夫妻间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数85%,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为女性,30-40岁妇女受到暴力侵犯的较集中,长期受到暴力的占一定比例,30岁以下的受害者受伤程度相对严重。 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进行伤害、摧残、施暴现象普遍存在,如殴打、推搡、禁闭、适应工具攻击,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造成心理伤害的行为和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作为对女性暴力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男性控制女性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却因为种种传统观念的影响,除非出现打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受暴力的女性很难得到救济,使得承担繁重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责任的女性往往是家庭中最悲惨的角色。
二、浅析女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历史根源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意识形态仍然残存。 “大男子主义”成为某些男性的生活习惯,而“三从四德”的贞洁观念,“男主外女主内”、“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很多女性的思想中也是根深蒂固。因而,女性从事无报酬的家务活动成为“本分”,妻子被丈夫打是“天经地义”,婚内强奸也不过是男性行使其特有的“夫权”。女性权益遭受侵犯是个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共同纵容的结果。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有关女性维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一直以来都奉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制定并贯彻实施了一系列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然而,这其中许多法条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过低,一些法条与实际相脱节,甚至已明显过时,与国际社会中维护女权的法律进程相比,仍是有很大的差距。就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而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不论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太完善,不明确,且太过分散,操作性差。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也不确定。这些缺陷或多或少地纵容了家暴的滋长。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从女性自身的角度来看,主体意识严重缺失
在传统的男权文化中,女性被界定为消极、被动的客体。女性往往以被扭曲的形象出现,形成一个对立的两极:要么是贞女,要么是荡妇。这种传统的性别陈述将女性模塑为表达男权文化中女性价值尺度的空洞符号,最终遮蔽了女性作为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女人只是非本质的存在。在女性成长过程中,获得本质特征需要一个肯定的过程,男人的承认和肯定是女性被认可的重要仪式,男人是女人成长中的导师和引路人。可以说,正是男权主义的统治和奴役导致了女性的自主意识的失落与泯灭 。
三、女性维权之路的一些探索
(一)促进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
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解放的第一步是妇女从家庭解放出来,重新回到社会公共领域。政治解放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方面,而经济解放则构成了妇女解放不可或缺的基础。恩格斯说:“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末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 妇女在政治和经济上与男性平等,而从社会性别角度审视,这只能是妇女解放的第一步。
同时,在自我意识上,女性需要探索自己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思考存在的本质和人生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命运和人生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把握,掌控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听凭男性的命令。这样,女性才能成为一个与男性平等的生命个体,对世界有自己的认知和判断,并能勇于展现自己,追寻自己独立的人格,成为完整的社会存在。
因而,在女性集体意识的培养上,应该做到如下三点。首先,女性应树立做主人意识,去从属心态,认识到女人和男人是同样的个体,是同样的社会组成部份,承担着同样的社会、历史任务。女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其次,要树立自立意识,去依赖心态,“相夫教子”“主内”的封建约束已经残害中国妇女数千年,成为无数女性的生活习惯,也使得依靠男性的悲哀的必然成为可能。走出家庭的栅栏,进入同男性竞争的激烈的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改变女性依赖形象的有效途径;最后就是树立自信,这不仅是否定女性是弱者,更多的是在当前明显不利女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坚信女权是可以争取的,女人同样是强者!
(二)加强女性维权机制建设
伴随着女性主题意识的确定,与其相关的维权机制也应当得到更好的完善。首先,法律作为社会稳定,女性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强有力依靠,务必推动其快速有效的建立。对于各项尚未制定的维护、保障女性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应在充分研究中国实际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和相关立法,以加快立法的进程,完善女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度。比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给妇女生育期、哺乳期、育儿期法定的休假、照顾外,可以再进一步设置部分基金,如哺乳补偿基金、生育补偿基金等以弱化妇女的“弱势”地位。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以便更具操作性。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实施,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其次,建立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 完善有关妇女权益的公共政策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 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为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各类妇女维权机构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主动承接涉及妇女儿童的有关社会公共事务。在国家完善公共政策体系、健全决策机制的进程中, 发挥好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女干部等的作用, 认真履行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推进妇女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促进妇女在经济社会和婚姻家庭等领域平等地享有资源、共同发展。
(三)形成尊重、保护女性的和谐社会形态
仅仅有女性主体意识的确立和女性维权机制的完善是不够的,作为社会的一部份,只有在社会中得到尊重、保护、体现价值,女权的维护才能得以可靠的保护,当然要改变整个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影响。所以,当前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的社会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女权援助社会系统。开通求助电话,设立投诉信箱,使得女性有可申诉的途径。加强妇联的职能,最重要的是鼓励、提倡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成立各级女性维权的社会团体,与妇联等政府部门共同致力维护女性权利,建立男女平等、和谐的社会。
总之,女性维权涉及的问题不仅包含着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根源性因素,更与女性本身、国家法律法规定的完善、维权机制的构建有着紧密的联系。它的解决需要长期潜移默化的观念转变,以形成维护女性权利的社会氛围,同时更需要及时有效的维权机制加以保障。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女性维权之路,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