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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行为,促和谐

浅析家庭暴力行为,促和谐

汪姿含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和谐是社会的一个良好状态的表现,我们国家也正在建设这样的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家庭中关系的稳定和谐在这一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然而在家庭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这严重危及到了家庭的和谐。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也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热议。笔者通过本文阐释家庭暴力行为的内容,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寻求减少甚至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措施及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因素;解决路径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不明白其行为的违法性,甚至受暴者本人及其亲属乃至与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施暴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而有关执法部门或职能部门由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理解不同,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上显得无能为力或束手无策。由此可见,科学的界定家庭暴力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变化——具体化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①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相比较这两者而言,其中的不同在于:两者的视角范围大小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也与时代的特点、政策理念的差异相关。总而言之,现代社会对问题的法律性解决比较强调“对症下药”,所以最高法院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有所局限性。而这些局限性表现在:?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传统暴力行为的圈子内,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界定范围较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涵盖经济发展中发生的新型暴力形式。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排除了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以及冷暴力,都应该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下家庭暴力行为中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些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所谓的“其他手段”未做说明。然而解释中“其他手段”一词的存在,也反过来证明了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制焦点变化存在的真实性。?对家庭成员的概念也未做界定。
(二)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征
家庭暴力是通过一些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可以说没有行为的存在我们便无法去衡量这种行为是否为家庭暴力。因此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征十分有必要。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特征的确定还是应基于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的调和——容忍标准的协调。家暴行为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即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的存在的暴力行为占主流,且女性多为受害者。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导致受害者易对施暴者的暴行为多采取忍让态度。?违法性。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性人格等都是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障的,它不因是否组建家庭而变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就是侵犯了这样一些基本权利,而且有违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法律规定,因而是违法的。?严重性或连续性。一种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是有多方面原因的。然而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来说,存在次数的多少的状况,还有程度的深浅问题。若次数少,但程度深,产生超出了平均承受(忍受)能力的限度,也应受到法律的关注;以及程度浅,但次数却很频繁,这也足以给受害者心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对受害者应给予法律的保护。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归纳,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是存在危害性的。这样的危害性表现在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在家庭关系这样的行为的出现必定会产生情感及心理方面的大问题,影响到人的选择和决断;在社会关系中,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一个家庭出现问题可能没有多大影响,但多了就不同了。同样一些情绪和问题如果不得到重视和疏导,由于传染性的特质,使得影响会扩大波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②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最后一次被打后器官衰竭死亡,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 年。 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所以对于家庭暴力这一危害性行为十分有必有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得出恰当合理的措施、对策。
二、剖析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不是单方面原因引起的,这与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习俗、法律文化有着很深刻的内在联系,它们影响了家庭文化、家庭理念。因此这是能够从外部条件可以对其进行加以感知和分析的途径。然而这一家暴行为的实施是有内在驱动因素,并且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应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梳理、剖析。
(一)历史方面
封建传统观念是现代家庭生活中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而且从历史中能够寻找到它所产生的文化、制度因素。虽然当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观念却在现代一些人脑海中仍然存在,而且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力。况且由于社会中男女角色分工的不同以及社会地位的差异,使得“男权主义”在社会中仍然是主流观念。而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过去的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等)已经开始懂得重视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矛盾冲突,家庭暴力行为就逐渐显山露水了。
(二)经济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妇女就业水平较高,就业率已达到71%,妇女的经济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妇女就业机会、就业能力以及劳动报酬的取得实际上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仍然无法根本的改变妇女在经济上依赖她们男性伴侣的现状。同时男权主义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依然在很多家庭中呈现,在此相互作用下,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并未在家庭关系中使得双方的地位得以平等而改善。这样,家庭暴力行为仍不绝于报端,甚至于加重的趋势。
(三)社会方面
社会的宽容态度、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以及家庭暴力求助机制的不健全是社会的宽容态度、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以及家庭暴力求助机制的不健全等情况,在社会层面意义上不利于解决家庭暴力。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施暴往往是被看作家务事而忽略的。于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借口就让很多家庭纠纷乃至暴力都得不到及时处理,妇联、地方政府、派出所遇到此类事情,以调和为主,劝回了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从而使受暴者感到求助无门,最终选择忍受和沉默。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一般也就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纵容。
(四)心理方面
家庭中个人情绪化因素很容易诱发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心理上都有一定的问题,往往施暴者考虑问题时会把注意力放在其受暴者身上,往往认为对方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和所面临的问题负责,当施暴者面对情绪问题并感到无助时,便试图控制对方,并把向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长期在施暴者这种情绪以及行为影响下的受暴者,不自觉地会日益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在施暴者甜言蜜语道歉后,就会原谅其行为。实际上平静的阶段指挥维持短暂时间,很快又会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最后深感无助但却已经无法离开这种虐待关系。按理论认为,家庭暴力会周期性发生。这种周期性变化可分为紧张关系形成阶段、恶性暴力阶段、温馨甜蜜阶段。③在实际家庭生活中面对这种情况多是女性,因此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雷诺尔•沃尔克(lenore E•Walker)女士在1979年提出,并给它命名为“受虐妇女综合症”④。这一描述性词语被用来指长期遭受家庭成员特别是受到丈夫或者是男性侵害的妇女表现出的反应和认知的方式(一种特殊行为模式)。
(五)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确定性、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法律职业者认为,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公私领域二分法根植于立法者、执法官员和法官的脑海之中,家庭多被认为是不受法律干预的私密领域,结果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很难得到有力的治理。
三、预防、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措施和途径
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原因的分析,我们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认识。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的和谐具有强烈的破环力,同时也是离婚的导火索,这使得对这一行为不得不加以重视。况且从有关反映婚姻纠纷问题的诸多材料可以看出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原因——感情破裂,这是可以具体分析的。家庭暴力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预防、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途径和方法包括重视个人道德修养和法律保障两方面。
(一)重视个人道德修养
家庭暴力是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而行为的主导者是自然人。自然人进行行动的决定和选择是受精神、意志、理念、文化等一系列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所牵引着的。所以从人的内在去提升自己的修养很重要。毕竟,思想、思维是行动的指南。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实施者、受暴着可能在家庭关系方面处的不恰当。日常生活中对一项行为应否得到重视习惯于从连续性和严重性两个角度来衡量,这有其合理之处也存在弊端——对偶然因素、情形的忽视。所以,可以说家庭暴力行为产生、实施以及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更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暴力行为实施之后追悔莫及心态产生的原因。诸如网络上报道的“李阳家暴妻子”的这一社会事件中,李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前类似的冲突很多,也有动过手,第一次这么严重,第一次歇斯底里,完全失控,这是多年累积下来的。”通过对内在修养的重视和提升,使家庭关系中成员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从而建立良好有效的家庭问题处理模式。
(二)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调查中发现:74.9%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力度不够,94.6%的人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希望能够把反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目前我国对于家暴精神损失费往往较少,要增加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止服务多种角度来治理家暴问题。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2)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虽然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消除,但笔者坚信通过人们思想上的改进以及制定完善的法律,家庭暴力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制止,对受害者也可以给予比较充分的救济。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修身,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撑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但只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1]袁锦秀.《法律制度研究妇女权益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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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钧.《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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