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妇女维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梁宁宁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提供了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妇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但不可忽视,随着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的调整给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呈现出较为严重的情况。为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要全方位构筑妇女维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妇女维权;妇女权益;现状;解决机制
女性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力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女性的全面发展进步将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进程,而构建和谐社会也必然带来妇女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女性占人口的一半,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人力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她们蕴含着巨大的潜能和创造力。
一、历史上的女性维权
女性维权运动是近代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和18世纪启蒙思想的直接产物,最早出现在欧洲中产阶级妇女中。1789年10月,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一群巴黎妇女进军凡尔赛,向国民议会要求与男子平等的合法人权,从此揭开了女权运动的序幕。大概是19世纪末左右,是妇女解放运动的第一次浪潮,当时争论的一个焦点是要求性别包括男女之间的平等,也就是两性的平等,当时也要求公民权、政治权利,反对贵族特权,强调男女在智力上和能力上是没有区别的。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要争取政治权利,往往被称作“女权运动”。①女性维权不仅是女性们从古代的惟命是从中得到解放,这其实也更是一种时代进步的象征。解放的中国更是解放了女性陈旧的思想,我们女性同胞们从几千年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古训中慢慢解救出来,学会了保护自己,学会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二、对妇女权益仍需加以保护的原因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两性和谐的根基。胡锦涛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就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和谐社会目标中,没有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是不完整的。女性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她们的工作、生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紧紧联系在一起,她们的全面发展将有力推动和谐社会的进程,而构建和谐社会也必然带来妇女自由全面的发展。所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形成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包括传统的性别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仍然是影响现阶段男女平等,制约妇女权益彻底实现的思想障碍。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虽然上升为了现代的、先进的文化理念,但其中是有许多糟粕的,如嫁夫从夫、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潮都扎根于人们的潜意识中阻碍着妇女权益的实现,破坏男女平等这一观念。
第三,目前我国社会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妇女权益得以实现的主要因素。我国为了保障男女平等的实现,从立法上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为保护妇女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原来的法律体系已远不能适应现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和政策制约了社会的发展,成了妇女权益实现的障碍。
由上所述,在我国的目前发展阶段,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妇女权益的实现仍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在目前社会这个大家庭里还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调整传统思想文化领域里的思想意识,政治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在根本上帮助男女平等的实现是迫切需要的。②
三、法律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是多方面的。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切实消灭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使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妇女享有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利、劳动权利等。散见于《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阶级根源和经济基础。其次是《婚姻法》,其在修改以后,进一步维护了妇女人身、婚姻家庭的各项权益。第三是《劳动法》,对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妇女在职业中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不断修改、完善。可以说它是对以上各法所涉及的妇女权益的综合规定,其为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以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也是明确规定了妇女各项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的发展中为实现男女平等,切实提高妇女地位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确立和完善,妇女的地位较低,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法律体系还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我国妇女享有权益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几年,随着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普及,我国女性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女性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近年来女性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中国女性享有权益的现状大致是:
(一)女性自身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维权渠道狭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女性的法律意识和寻求保护意识在增强。每年“三八”维权周,各级妇联都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类法律法规。③因此,相当多的女性知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时向社会求助。尽管各级各部门为妇女提供的利益诉求渠道越来越多,但女性维权渠道还很狭窄,比如遭受家庭暴力时不知道立即报警,而是事后向妇联部门求助。
(二)我国妇女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但却依附于丈夫或家庭
目前在多数家庭中,通常是女人掌握经济大权,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在家庭中有了一定的安全感。但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妇女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后,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很少有妇女选择报警,自身维权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事后难以维权,而且街坊四邻也往往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难以插手。因此家庭暴力仍是妇女权益受损害的一个重点领域,需重点关注。
(三)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突出
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仍得不到充足的保护,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男女收入差距加大,文化素质的偏低也是她们思想和才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从就业方面看,虽然中国妇女就业率排在世界前沿,但其他地位仍然低于男性。我国妇女不论是就业率还是就业结构都不如男性。在妇女就业过程中存在这明显的性别歧视。比如许多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多要结婚生子,势必要影响到工作,且认为妇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一些私有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保障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虽然政府为消除职业性别歧视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但面对市场的需求和人们长期的主观认识,政策往往是苍白无力,在根本上解决不了妇女的就业困难问题。
(四)女性维权种类很多,家庭暴力仍是热点
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女性维权呈现出新的格局,除了家庭暴力、增加抚育费、离婚财产分割等类型的问题外,法院受理的女性维权案例中出现了生育权、美容安全等新型问题。但是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非常明显,仍然是热点问题。据了解,在中国几亿个家庭中,有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在社会上新闻中也可以发现这一点,不少家庭暴力现象被公之于众。比如“李阳家暴案”以及最近的“王某天家暴案”, 这就需要广大受侵害妇女不能用退而求其次的忍让方式,而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女性维权解决机制
(一)加大女性维权工作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向广大妇女广泛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法律维权的意识,特别是要让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妇女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在基层领导干部中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推动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执法机构不健全,使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妇联,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正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多重性,才使得妇女部分权益的保护得不到较好的落实。首先,司法机关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则鞭长莫及,唯有靠行政部门去处理。④其次,对于妇联的作用,众所周知,妇联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其自身并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强制权。综上所述,在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的实施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在执行主体上使保障妇女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实施。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切实的保障妇联作用的实现。
(三)全方位地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努力构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
“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要将维护妇女利益作为妇联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就目前妇联组织的维权体系、工作机制及方式方法都存在着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我们认为妇联维权工作应围绕这个核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富有创新,以开放的姿态,借助法律、行政、社会、文化的各种力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机制,共同解决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文明创建等群众性活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融洽关系,引导全社会树立性别平等意识,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服务妇女、服务基层的根本宗旨,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方式,更加有效地做好群众工作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妇联维权工作必须以服务妇女为宗旨,坚持深入基层,倾听妇女群众呼声,关心她们的疾苦,准确把握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和日益多元化的妇女维权需要,努力探索和创新,既体现时代特征,又不断满足妇女维权诉求的工作方式。要学会运用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科学知识,主动与妇女群众直接交流情感,通过调整情绪、说服教育,引导她们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大局。
(五)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较多,但其中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要想更好的实践妇女维权,必须先从立法上着手。首先比如我国新《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顺应了时代趋势,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与先进性。但尽管如此,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新《婚姻法》虽已建立起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缺乏公示生效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不易于实际操作。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而且这一约定持续时间较长,往往贯穿于整个婚姻关系过程。而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范围和对内、对外效力,而未对约定的有效要件,生效程序以及变更、撤销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出现一些问题时,法律就显得无力适从,从而使妇女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⑤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规定中的执行主体不明确,法律体系欠缺,立法技术滞后等等。因此,要完善立法,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