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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

刘译畅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医疗美容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近年来正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美容损害的确认和鉴定标准,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竟合制度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法律问题。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也不同于医疗救治;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是赔偿请求权的竟合;应建立医疗美容损害的确认制度及鉴定标准;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美容损害;确认鉴定;责任竟合;赔偿范围

医疗美容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蓬勃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服务消费领域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与此同时,消费者针对美容的投诉也逐年上升,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因美容毁容的投诉近2万起。国家卫生部虽然颁布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行政性规章,对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仍无具体规定,致使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无一定规的状况。笔者就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试图为构建我国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学理论依据。
一、医疗美容带来的法律问题
2010年数据显示,近几年来中国美容人数正以每年200%的速度增长,市场需求非常大,已占到亚洲第一。据美通社亚洲2011年8月9日报道,中国大陆整形美容数量仅次于美国,成为整形手术最多的国家之一。追求时尚,追求美丽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一部分。整容的成功一方面可以增强人的自信,不仅给自己带来快乐,也给别人带来一份快乐。当周围的人看到她的美丽而愉悦,由此产生的良性循环对健康很有益处。据报道,美国人曾做过一个测试,一项成功的美容整形外科手术可以延长五年寿命。另一方面通过整形也的确能助其事业成功,并由此改变了一些人的人生。例如:超级女生何洁承认出道前曾做过隆鼻手术,香港影星古巨基自从割了双眼皮事业立竿见影,连接两部琼瑶大戏,一炮而红,明星巩俐将原来的虎牙拔掉后,事业蒸蒸日上。整容成就了无数人的明星梦,也促成了很多人的职场成功。然而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美容伴随而来的负面新闻、案例也纷至踏来。我国现有美容机构百万余家,每年发生毁容事故不计其数,医疗美容纠纷20万件,也就是说,有20万人美容不成反被毁容,涉及范围从18 到68岁年龄段不等,女性居多。从高校来看,不少女大学生也纷纷利用寒暑假的机会”变脸”,女大学生已成为美容大军的第二大群体。大河网显示有60%左右的大学生整容不仅是为了使自己容颜美丽,更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求职竞争力,其中多是大三大四的学生。”面子工程”已越来越受女性的青睐然而残酷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对日益增加的美容群体增加一丝担忧。 一方面是整形成功者的喜悦,另一方面是惨痛整形失败导致毁容事件的不断发生。例如:1、安微的一女士,于2010年6月在一家美容院花了二万多元做了胸部整形和乳晕缩小手术,第二天便发生感染。一年后在侧乳房下面留下手掌大小的一块黑色疤痕,还有乳晕缩小后的形状不规则,像个五角星,两个乳头下面的伤口缝合后的疤痕很明显。失败的手术让她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和生存的希望。2、2010年11月15日24岁超女王贝在武汉中澳整形医院做面部整形时下颌手术部位出血,血液通过王贝喉部进入气管造成窒息死亡。①这些事件给蠢蠢欲动的美容者们及整容行业敲响了警钟:疯狂整容背后的败笔,谁来买单?如何买单?因此,在看到整形成功的同时 也应该了解医疗对人体的侵袭性和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医师职业道德的良莠不齐,导致医疗损害事件以空前的规模涌现出来,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针对女性的整形意外纠纷事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二、医疗美容概念及性质
什么是美容?顾名思义,”美”是美丽,”容”是容貌(包括面部及身体各个部位)。美容即使容颜美丽。美容分为两方面:1、医疗美容。俗称整形美容,简称整容或整形。是指通过使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它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修复和再造性美容手术为医疗美容。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隆胸等等。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不仅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还要到工商部门注册。2、生活美容。是指洗面、按摩、去角质、敷面膜等皮肤护理及修眉、足浴等,它是对日常生活的一个护理,多采用化妆品、保健品等自然美容、蒸气美容等手段,使人的表象得到一定改善。因为人的身体不可能永远不变,它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老化,只有靠日常的不断护理,才能使身体延缓衰老。从事生活美容的机构不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由此可知,医疗美容是美容的一部分。目前,绝大多数美容纠纷均属医疗美容。
2000年5月,国家贸易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将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2002年5月,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内容包括隆胸、拉双眼皮、抽脂肪甚至断骨增高等,属医疗服务范畴,归口卫生部管理。医疗美容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从事整形外科专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医师进行。可见,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借助医学知识、手段满足人们爱美的需求,对非病人或正常人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属于精神需求的消费。医疗美容服务是集医学、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为一体,具有其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服务。②
三、医疗美容损害的确认及鉴定标准
医疗美容损害,是指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医疗美容行为对美容者产生的不利益事实,即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从一般意义上说,医疗美容损害直接表现为美容者经过美容不能达到预期美容效果,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术后反而变丑,甚至造成美容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和其他损害等情形。确认医疗美容造成损害的两种认定方法:①法医学主要看该损害是否导致生理功能障碍以及修复性的与否;②社会学则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美容效果。如果美容后的外观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则认定是造成了美容损害。
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其原因在于医疗美容涉及较深的医疗专业知识、美学知识及心理学知识。特别是美容整形,它既是科学亦是艺术,需要精湛的技术和技艺。笔者认为应当成立医疗美容专业委员会,聘请医学美容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共同参加,对美容损害结果进行鉴定。鉴定应包括:①找出美容损害的致伤原因;②提取美容前及容貌毁损3-4个月后的照片;③动态观察伤情变化,从社会效果和法医学角度全面分析考虑,综合评定面部容貌、形体、生理功能、社会功能、医疗、精神损害等方面。生理功能、社会功能评定,即根据被损害人有无生理功能障碍及社会性交往障碍所作出的伤残评定。医疗评价,评价该损伤是否还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及达到美容目的可能。医疗评定认为该损伤为永久性损伤不可逆转的,可进一步做功能评定。精神损伤,建议可由心理学家和司法精神病专家会诊并提出各自学科领域的意见,全面分析评定;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鉴定中找出最接近的伤残量化标准予以认定。这样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对美容损害作出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才能以此作为确定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四、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责任竞合制度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违反医疗美容协议规定,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美容院应尽义务,造成美容者容貌、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所应当给予的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医疗美容损害事实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医疗美容活动中认定存在医疗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医疗美容损害之间形成了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医疗美容损害的责任,才会产生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性质,目前有3种观点:一是合同责任说,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美容者之间签定的是医疗美容合同,如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由于过错行为,造成美容者容貌、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请求权竟合说,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美容者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美容院的过错使美容者
未能达到美容目的,美容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美容院违法行医导致美容者毁容,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符合责任竟合的法律特征,是责任竟合。③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责任竟和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形,从同一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角度看,则为请求权竟和。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竟合应当包括两种情形:①从违约角度上看,因行医者实施了违约行为,侵害美容者人身、财产权益而构成的责任竟合(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②从侵权角度上看,因行医者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美容者达不到预期美容效果、不美反丑、甚至”毁容”等违约后果而构成的责任竟合(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竟合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第122条,该条规定仅包括第一种情形,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漏洞。除此而外,该规定还有一个缺陷,即只允许受害者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一旦发生并用的情况,就否定了竟合的存在,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完全补偿。该规定如适用在美容损害赔偿中,受害者要么根据合同责任请求行医者承担基于履行利益而造成损失(如手术费、违约金),要么根据侵权责任提出请求行医者承担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由于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提起哪一种诉都不能使美容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当事人在这种诉因选择中总是难免要丧失一些权利,因而,理性的立法应该是责任聚合而不是责任选择,应当赋予当事人就各种责任中不重叠部分合并主张的权利。④所以笔者认为,在不重复赔偿情况下,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允许受害者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提供补救,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况且,医疗美容协议中的行医者与美容者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服务关系,它既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也符合服务消费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医疗美容协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关于责任竟和选择的规定可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对侵权责任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法第四十九条又作了特别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消费者受到侵权时,享有除侵权损害赔偿之外的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该项请求权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并列的位置,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可见,不论从法理学分析,还是从现行法律条文适用看,医疗美容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精神需求为内容的服务消费的医患关系纠纷,在法规目的范围内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受害者同时主张,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美容协议的主体一方应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美容者不是去正式的医疗机构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此范畴。正式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
(2)医疗美容是为爱美者提供美容服务,由于审美观的不同,每个消费者,所要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因此,医务人员要按照医疗美容协议所签定的内容严格予以履行,不得存在违约事实、服务瑕疵,更不允许造成丑容、毁容、致残、致死等损害事实。否则,行医者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3)美容者的损失是由于行医者违反美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所造成,或行医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但美容者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不在此列。如:美容者没有遵从医务人员嘱咐的、遵从美容协议中规定的术后注意事项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或该项美容手术为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其危害性存在的。
(4)行医者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当赔偿的也要赔偿。美容损害既不同于医疗事故,也不同于故意伤害,就其行为人主观上应是一种过失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行医者应当依据医学知识和经验、依其职业要求,尽到其应尽之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过失责任 。
五、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首先,我们要准确把握损害的概念。根据民法原理,损害是指损害事实发生之前的状态与损害事实发生之后的情形进行比较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的赔偿,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的不当减少,如:医疗费等;也包括所失利益的赔偿,即因加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本应获得的财产而无法获得这一损害的赔偿,如:误工费、丧失求职条件(因容貌)而丧失未来收入等 。同时,医疗美容损害还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人损害容貌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毁容”不仅给美容者造成身体痛苦,而且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因为美容者是抱着要变得更美的的心理,对医疗美容有较高的期望,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或导致”毁容”,他们将会感到无法面对生活以及周围的人,其精神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也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一)美容损害的物质赔偿
医疗美容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其范围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范围应当适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第十七条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致死等赔偿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当受害人因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如受害人是一名空姐,那么其脸上的轻微伤疤就足以对其职业构成妨害,以致失去工作,失去其应得的收入,对此法律规定可给予一定数额赔偿。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计算方法,是比较谨慎地采取了主观计算方法。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永远与特定的主体特别因素相联系,尤其是美容者为了求职需要而选择医疗美容手术,”毁容”极有可能给他们带来失业,使他们现有经济状况恶化。对此类型的损失,笔者认为,行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美容损害的精神赔偿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虽然我国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赔偿为限,而且主要限于人身权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等。这些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如深圳市民刁春晶因行“长脸改短术”致死,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受害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0万元。北京市民郭女士做隆胸术落下终身残疾,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13万元。“毁容”造成的精神损害其赔偿数额究竟如何确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出台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3个档次,即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其精神赔偿标准分别为1万元以下、1-5万元、5-10万元。那么,如何认定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③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④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⑤受害人的身份状况,并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以达到抚慰受害人目的,及收到教育惩戒侵害人的效果为限。
六、结语
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不同于救治医疗,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鉴定也与医疗事故鉴定有一定区别,在立法中应区别对待,分别规定。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根据请求权规范竟合理论,认为因医方违约,侵害美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美容方有权在法规目的范围内,就其损害要求全部赔偿。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医疗美容损害只是因为违约造成,不存在侵权行为,也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其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主要是为了满足美容者的精神利益,违约将给美容者造成心理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违约者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