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维权工作的推进与完善
李庆超
(郑州大学 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推进和完善女性维权机制是代表好、维护好女性权益的重要保证。加强女性维权机制建设对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女性;维权
我国女性维权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家庭暴力、财产纠纷、就医、就学、住房等维权案件。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以妇联为主体的各类妇女维权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妇女维权工作手段和方式实现了从单一向立体,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转变。妇女维权工作呈现出党委政府领导、行政执法部门主管、人大政协立法监督,妇联组织主动协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并在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女性维权机制。妇女维权机制建设主要表现为:
第一,建立了司法保护机制。我国较早的与海外进行的女性主义法学的交流,是陕西省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 年召开的西部妇女法研讨会;当时美国女权主义研究者谭兢嫦教授出席了那次会议,并介绍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些情况。这是最早的推动立法的活动。1998年由陕西婚姻家庭研究会启动的反家暴项目,较早地进行了监狱和法院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调查;1998年陕西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项目试图用性别视角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进行研究;1999 年美国旧金山反家庭暴力考察(北京、上海、香港、西安等12 人参加) 是早期的涉及美国旧金山和加州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的司法考察;2000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全国网络的建立,为推动全国性的立法起到很好的作用;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提高了妇女的参与程度,增加了婚姻法的伦理性、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及配偶权和同居义务等相关内容;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成立是研究主流化的一个标识;这个中心于2004 年暑假开展性别与法律师资班培训,使多所法律院校开始了有关性别与法律的课程;2005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另一个妇女立法参与高潮,写进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并增加了性骚扰的内容。之后的地方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是更大范围的参与,陕西省在妇联、妇儿工委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将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定义写进了地方实施办法。除了参与专门的妇女立法之外有三部主流立法的妇女参与提供了初步的经验,一是特权法的参与,二是就业促进法的参与,三是劳动合同法的参与,参与的程度不同而结果也不相同,对就业促进法式的参与很有成效,将性别平等就业写进了法律。2006 年国家和妇女民间力量首次参与消除一切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国家报告讨论,分别由中国社科院和全国妇女研究所组织,也成为一种性别与法律交融的尝试;2006 年法律与性别项目进入国家社科基金指南,从而使这一领域的研究从边缘进入主流。在妇女立法中参与的事例主要有:1996 年长沙市和西安市颁布的的反家暴政策性文件;1999 年陕西在进行专门调查与立法论证的基础上最早起草《反家庭暴力条例》,虽提交人大进入立法计划,但因多种原因未通过;2000 年3 月31 日湖南省人大颁布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各地方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开始。据不完全统计现已有25 个地方反家暴立法,这是全国性的以反家庭暴力为主的妇女运动和立法相结合的产物。
第二,建立了社会救助机制。依托社会力量, 延伸维权工作手臂, 建立了社会化维权志愿者服务团,将有一定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知识、有志于维护广大妇女群众利益,热心女性社会公益发展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为保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同时,积极开展了公益救助行动,维护弱势妇女生命健康权。如全国妇联积极拓展的“母亲水窖”、“春蕾计划”、“安康行动”、“母亲健康快车”等社会公益事业, 既维护了妇女权益, 又促进了妇女发展。
第三,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护。人身权利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从实体上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格权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从程序上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当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度解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取得进展,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农村妇女的从业领域更加广阔。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反映,1988 年7 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系统规定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招收、禁忌从事的劳动、产假及其待遇、有关保护设施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1995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除全面地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的劳动权益外,还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部分城市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了专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举办女性专场招聘洽谈会。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改变,农村妇女的从业领域更加广阔,劳动技能得到培训,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有了提高。
第四,建立了源头参与机制。一是建立了政府主导维权机制。各级政府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权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各地把妇女发展计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保护妇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侵害妇女权益和妨碍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上海市以妇女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为抓手,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专业委员会,讨论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以签约形式向政府承诺完成妇女规划任务,彰显出政府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建立了协调议事机制。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是女性源头参与高层决策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研讨热点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参与立法、开展执法检查、协调解决侵权案件等方式共同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了代表参与机制。近年来,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100 余件,内容涉及妇女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在这些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认真听取女代表、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相关立法最大限度地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抢抓机遇,把妇女维权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层面。如上海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中强化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和退休妇女、困难妇女健康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五,建立了民主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各级人大、政协女代表、女委员积极提交有关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健康等方面的提案、议案,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责。如上海、福建和深圳等省市妇联提交的关于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女干部参政议政、城镇生育保险、家庭暴力问题及遏制对策等议案、提案,推动了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的带普遍性的妇女问题。同时,各级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执法检查等活动,监督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贯彻与落实,有效推动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改变,妇女有机会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逐步成为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妇女组织把“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经济资源”作为妇女发展政策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把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妇女工作的基础条件,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如:通过“小额信贷”等形式,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越来越多的妇女在经济发展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家庭生产中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在城市当干部、工人的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更是为人们所公认。
第七,开通了12338公益热线,派资深律师和维权干部值守热线,为来电妇女提供疑难问题的分析和解答,为广大女性提供法律、政策、心理、健康、就业信息等咨询服务,接受侵权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团场各基层连队妇代会将此公益热线面对职工群众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如广大女性遇到侵权行为,需要进行法律、心理等咨询时,不用出门,只需一个电话,就可以反映情况,获得帮助。妇联工作人员透露,维权热线让更多需要帮助、又怕直接上门丢面子的妇女有了申诉自己遭遇的渠道,也让求助者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在世界范围内,女性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和保障,她们能像男性一样,平等参与经济生活,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就连印象中男权制思想深厚的日本都有了显著变化。我国的妇女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广大女性的自身维权问题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