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郑州大学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郑州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二)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不及格的课程超过16学分(不含任选课)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低于2.0者;
(四)作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学生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无再次违纪行为,表现优良,学习进步,学业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评议认可、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处分解除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获录取通知书)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毕业参加工作满1年因工作表现好受到所在单位表彰的。
第四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院(系)教授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辅修学位及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校政〔2012〕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