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校文明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爱卫会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为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配备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主要包括校容校貌管理,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冰雪清理,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张贴在广告栏内,禁止在校园墙壁、线杆灯柱等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张贴广告、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关单位要定期维护,按期拆除。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提前报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文明标识。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校外垃圾场,不得在校内随意倾倒或掩埋;清运前应当妥善存放处理,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禁止直接在路面或其他铺装地面上实施搅拌混凝土等污染路面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开荒种植农作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树枝、落叶、枯草或其他废旧物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物门前环境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范围包括建筑物门前及散水区域平面和立体空间的校容校貌综合治理管理,由所在商业门面摊点及各建筑场所使用单位负责。

(一)包清扫保洁:搞好门前环境卫生保洁,做到地面无瓜皮果壳、油污积水、纸屑痰迹、垃圾杂物;保持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无积尘污渍,外墙面定期清洗洁净;门前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垃圾的容器密闭,按要求定时定点倾倒。

(二)包绿化美化:搞好门前绿地卫生保洁,不在树木上扯线挂物,不践踏绿地、摇晃树木,绿地内不乱倒脏水、乱扔杂物、挖坑掩埋、私搭乱建。

(三)包卫生秩序:维持好门前秩序,无违规占道经营,不使用高音喇叭;无私占乱摆、私拉乱挂、涂写刻画、飞线充电;指导车辆有序停放。

第三章 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经验和能力。

第十三条 校内各类环境地面及地面设施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硬质铺装地面及各种设施(含景观小品等)的清理保洁,公共绿地(含园林小路)以及花坛内的白色垃圾清理,由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负责;公共绿地(含园林小路)以及花坛内与绿化养护有关的枯枝落叶、枯草、杂草、杂物等清理由绿化养护服务单位负责;硬质铺装与绿地交接边沿,绿地上边沿以内 2 米范围内除杂草以外的所有垃圾清理以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为主,硬质铺装上边沿以内 1 米范围内的杂草清理、土壤整理由绿化养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卫生保洁两个服务单位协同共管。

(二)门前三包区域由所在商业门面摊点及各建筑场所使用单位负责。

(三)建筑施工工地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其他专有的卫生责任区由相应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校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绿地白色垃圾应全天保洁。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及时洒水除尘。

第十五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校内卫生创建、除四害、卫生宣传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队伍与师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第十一条划分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落后。

第十八条 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卫生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

第四章 废弃物清运与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维修装修改造、设施设备更新等产生的废弃物品和垃圾自行清运至校外。日常物业管理所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学校垃圾中转站应委托专门的清运机构及时清运站内垃圾至校外专门垃圾处理场地。

第二十一条 医院、教学实验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具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按规定进行回收,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二十二条 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扬尘。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对所管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

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和清洗,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保持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第五章 冰雪清扫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我校冬季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校容环境整洁和师生出行安全,校内机关、院系各单位、后勤等全体工作人员及全校教师、学生都有扫雪铲冰的责任和义务,降雪时,校内各单位按划定的责任区域积极组织扫雪铲冰。

(一)校内主干道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校园环境卫生相关各物业服务单位集中清理。

(二)各单位门前区域的冰雪自行负责组织清理。门前区域界定如下:

1.各单位门前公用道路(包括本单位通向公用道路的专用小道);

2.相邻单位之间以墙相隔的情况下,以隔墙为界;

3.单位之间相隔一段路的情况下,以两单位外墙之间的中心线为界;

4.无明确界定情况下,单位四周道路划归本单位门前区域

(三)公共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建筑的门前区域由相应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清理。

第二十五条 冰雪清扫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冰雪清扫后责任区通行道路应达到三无:无积雪积冰、无积水流水、无道路障碍物,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二)夜间下雪应在次日上午清扫,白天降雪应在下午下班前清扫(含持续降雪时)。

(三)门前小路清理时,应将积雪清理至两侧绿地内,清理露出路边石,但不得压坏花木。

(四)清除的冰雪,应当堆放在便于清运又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雪停后48小时内把冰雪清运到指定地点。

(五)校内道路原则上不喷洒融雪剂,以免造成花草树木死亡和路面损坏。

第二十六条 冰雪清扫工作的保障与监督:

(一)学校爱卫会是校内扫雪铲冰的组织和监督机构。执行机构设在爱卫会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南校区、北校区以校区综合管理中心为主,东校区以医学院党政办公室为主,负责各自校区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扫雪铲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下雪时,各单位负责人应积极主动组织本单位人员及时清理责任区积雪。

(三)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配备扫雪铲冰动力机械清扫主要道路。冰雪清扫小型用具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使用、保管。

第六章 表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劝其改正。逾期未整改者,由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介入整改,所产生费用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爱卫会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校政〔20177 号)、《郑州大学扫雪铲冰实施办法》(校政〔2017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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