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推进绿色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学校总体规
划,搞好校园园林绿化和生态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园林绿化质量和艺术水平,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实现环境育人目标。
第三条 后勤保障中心为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重视校园园林绿化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绿化美化和生态保护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由校园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绿化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参照国家有关《绿色校园评价标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创建绿色校园。
第六条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校园道路,应将园林绿化列入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年内完成。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时应根据情况规划必要的地形、水体、铺装、小品等景观设施,应融入大学文化内涵,配套相应的植物灌溉系统,提倡采用节水灌溉和智能灌溉等先进技术。
第九条 道路规划时应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水电气暖通信等基础设施不得侵占行道树位置。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给行道树种植留出足够空间。管线及其他设施后于绿化建设的,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保持安全和生长距离,不得破坏既有树木。
第十条 园林植物应合理配置,适地适树。植物配置应乔木、灌木、绿篱、地被、草坪相结合,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新品种,营造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景观。
第十一条 重视发展垂直绿化,充分利用墙体和屋顶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小气候。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绿地可以根据生态演化和学校发展逐步改善、提升绿地环境品质,但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第十四条 占用或影响学校公共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对花草树木、景观小品和园林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种植、养殖,或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 捐赠园林小品、风景石、树木或种植纪念树,事先应与学校捐赠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商,共同确定安放或种植位置,选址应符合学校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安装与种植,并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植物与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十八条 养护单位应及时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补植等各项工作,使花草树木生长健壮、整齐美观。树木保存率达到 98%以上。
第十九条 死亡或缺株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补植树木规格应不小于周边邻近树木。
第二十条 对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 40cm 的大树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绿地灌溉系统应及时维护维修,保证灌溉系统正常运转。工程施工损坏灌溉管道和线路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埋藏或隐瞒。
第二十二条 园林铺装、景观小品、喷泉水池等硬质景观应及时维护、维修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景观水池或生态水系,应有水质净化系统并运转正常,水质清澈、无污染。对水体微生物和动物合理调控,维持湿地生态平衡,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折枝采叶、刻划树皮、采摘花果、摇晃树木,在树干上钉钉子、拴铁丝等有损树木的行为;
(二)偷盗、践踏、损毁花草树木,损伤喷头、围栏、标牌等园林设施;
(三)损害污染园林小品、水体,在水池中捞鱼、钓鱼;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五)其他损害园林植物、景观小品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树上架设横幅的,只能在树干上使用软质材料固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缠绕的绳子等固定物。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
第五章 砍伐与移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等,未经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
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乔木灌木和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园林绿化升级改造所必需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需的。
第二十九条 砍伐、修剪、移植乔木灌木和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时,应到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情况,还应到地方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正常绿化养护工作的植物造型或绿篱表面修剪、树木干枯枝清除、细弱枝
整形修剪可不必申请,但应符合绿化养护专业技术规范。所伐树木由学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移植、修剪或绿地恢复处理工作应由学校园林绿化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绿化专业队伍移植、修剪、恢复和养护,费用从学校相关绿化经费中支付,费用较大的应从相应工程项目中支付;
擅自移植或修剪造成植物死亡或受到损害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表彰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
(四)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改正,并按《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占用学校绿地的;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
(四)擅自修剪、折断树枝的;
(五)损伤、毁坏树木的。
第三十三条 擅自砍伐、移植、损伤古树名木和干径40cm以上大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校政〔201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