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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关于促进学术交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4-11-04

    学术交流包括“走出去”和“请进来”两个方面。“走出去”主要是指我院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访问,以及进修、讲学等;“请进来”主要是指邀请外地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报告、讲学、会议以及专题研究等。
    一、提倡和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在目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由院里全额提供经费的学术交流的基本原则为:教授平均每年1次;副教授平均每两年1次:讲师以下,另行审批。年会和省内会议,可适当放宽。使用学科点经费者,由学科带头人掌握,报请院里同意。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的学术交流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格层次,一般应为国际性的、省级以上的;其“会务费”一般应在800元以下。出国及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三、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者,须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登记表》,连同主办单位的正式有效邀请函一并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者,应认真撰写学术论文。会议结束归来后,应提交书面汇报;外出访学或进修者,归来后须提交书面汇报和听课记录。任何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归末后都有义务向全院师生作有关的介绍性报告。未履行这些要求者,不得进行下一次学术交流活动。
    五、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者,应提前安排好自己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或其他公务,并将安排结果告知有关负责人员;外出期间应注意维护我院整体形象,提高我院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凡论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或个人当选该学术组织领导、为集体赢得较大荣誉和利益者,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如果工作安排失误,或外出期间给我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视其情况限制其以后外出参加学术交流。
    六、提倡和鼓励邀请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可以由学科点、研究所、教研室以及个人的形式提出,但正式邀请必须以学院的名义进行。
   七、拟请专家需提前由教研室主人或学科带头人填写《邀请专家申请登记表》,连同《活动安排》及邀请专家简介等一并提交科研办公室,由科研办公室上报主管院长审批。规模较大、邀请对象特殊的活动,由院党政研究决定,或报请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以我院名义邀请院外人员、召集我院学生、利用我院场所进行讲学及其他活动。
    八、《活动安排》须就活动的主题、时间、项目、接待规格、报酬标准、经费来源以及整个活动日程等作出周密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对请来专家的身体健康、财物安全以及讲学内容等,要作出保证,避免出现问题。
    九、活动负责人应注意保存有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对重要的学术报告、发言等,应安排专人详细记录和录音,然后尽快整理成文,报送科研办公室存档。学术交流中所得资料文件等归院里所有,并及时交院资料信息中心整理上架,供集体使用。
    十、活动结束后,负责人应向院里提交书面总结。对于活动组织优良,效果显著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问题较多较大者,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报销,须在有关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进行。由科研秘书核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对于超过预算数额较多或存在较大问题者,待问题查清后再予报销。

 


附件:1、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登记表
2、邀请专家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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