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教务
发布时间: 2004-12-24
一、生必须按考试规定时间,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旷考论。
二、在考场大声喧哗、吸烟、来回走动。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三、授课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图表、手册及工具(如制图仪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籍等在进入考场时应放在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用具一律不准互相借用。
四、学生进入考场,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就座。违者以违反考场规则论处。
五、学生拿到试卷后,要及时检查试卷质量,如发现缺页、漏印或印刷字迹不清,应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提问、给予调换试卷等,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考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六、要独立完成试卷,凡考试作弊者(包括夹带、翻书、偷看、抄袭、交头接耳、交换试卷等),监考人员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收缴并保存作弊物证,令其离开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事先持校医院或其它证明,向院(系)办公室申请,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八、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不得上厕所,带出考场的试卷一律作废。
九、考试必须在两个小时以内交卷,对到时不交者,监考人员不再收卷,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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