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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子阳诉中国地质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

作者: 时间:2023-03-27 点击数:

崔子阳诉中国地质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


一、典型案例

(一)案号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35号。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180号。

(二)裁判要旨高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决定,不涉及学生身份丧失,不影响其受教育权,属于高校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过程中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范畴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基本案情崔子阳系中国地质大学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院2014级学生。在2015年6月26日“大学物理C1”考试中,考生崔子阳、马坤、颜廷健被分在同一考场,颜廷健坐在马坤左边,崔子阳坐在马坤前面。考试中,崔子阳经监考老师同意前去厕所。返回后,监考老师发现马坤与颜廷健座位中间的空桌上有一张草稿纸。经学校查认定草稿纸是崔子阳的,且草稿纸上写有填空题答案,因此学校认定崔子阳行为属于考试作弊。2015年7月9日学校向崔子阳作出拟处理通知书,之后作出正式留校察看处分决定。7月23日,崔子阳向学校申诉,学校维持了处分决定。崔子阳不服学校的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向法院起诉。

(四)原告主张及理由

崔子阳认为处分决定不公,且程序失当、证据缺失,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校教务处作出正式处分决定是7月9日,而原告收到“学生课程考核违规拟处理通知单”时间却是7月10日,且拟处理通知单和正式处分决定均为7月9日,被告在未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便作出处分决定,属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中也未告知原告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2)学校处分决定未列明或提及能证实崔子阳协助作弊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规定。原告在被告作出处分决定后多次要求学校调出监考录像,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作出处分决定,证据缺失。

(3)根据刘某的情况说明,原告在上厕所过程中,草稿纸从桌上掉下,颜某捡起来,等原告回到考场,巡考老师进入考场并询问颜某、马某具体情况根据颜某、马某的证明,颜某是在原告上厕所过程中发现地上有一张草稿纸,他捡起来交与马某,马某将草稿纸放于旁边的空位上。因原告当时并未在场,发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受原告控制,原告没有与颜某、马某就事先协助作弊行为进行合谋,事中也并未协助,因此,不构成作弊。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对其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

(五)被告意见

中国地质大学提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留校察看处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只有在行使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时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学校针对学生的学位、学籍作出的处分行为才教育权利,不具备可诉性。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留校察看处分不影响学生的学位、学籍,未侵害学生受

(2)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留校察看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十一项肯定不适用本案。第十二项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然而,留校察看并未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第十三项为: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未规定学生可以对留校察看处分进行起诉。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留校察看等处分行为的救济途径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六)争议焦点学校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是否可诉。

(七)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留校察看是对学生作出的一种比较严重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权利影响较大。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未实际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决定。宣判后,中国地质大学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地质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崔子阳作出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决定,该行为因不涉及被上诉人学生身份丧失问题,不影响其受教育权,属于上诉人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过程中,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范畴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审裁定如下:①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135号行政判决;②驳回被上诉人崔子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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