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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诉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案

作者: 时间:2023-04-24 点击数:

高宇诉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案


一、典型案例

(一)案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70号。

(二)裁判要旨

未缴纳学费的行为属于显失诚信,不应倡导,高校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三)基本案情

原告高宇是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经干院”)2012级建筑工程系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其在学院规定的三年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家庭困难,高宇未缴纳2014--2015学年学费4500元、住宿费400元,共计4900元。被告经干院以原告高宇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为由,对其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后原告高宇向被告申请缓交学费和住宿费,并要求被告为其发放毕业证书。被告经干院经研究决定,拟与原告高宇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要求原告高宇提供担保人,遂后即为原告高宇发放毕业证书。但原告高宇不同意签订协议,只同意个人给被告经干院出具欠条,双方协商未果。

(四)原告主张及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高宇于2012年考人被告经干院,经过三年学习,学期已满,各科成绩合格,但被告经干院却不给发放毕业证,原告高宇多次向被告经干院申请,被告经干院百般刁难就是不给发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经干院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高宇发放毕业证书。

(五)被告意见

被告辩称,原告高宇在大二期间以家庭困难为由拖欠2014-2015学年学费4500元、住宿费400元,共计4900元,至今未交。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有按规定缴纳学费以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第十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被告经干院《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在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在校学习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不交学费即获取毕业证书有失诚信和公平,按照有关规定缓发其毕业证书是合理合法的。

学校为帮助原告高宇就业找工作,拟与原告高宇签订还款协议书,签订后随即发放毕业证,原告高宇拒不签订协议书,也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被告经干院对原告高宇的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六)争议焦点

被告经干院是否应当为原告高宇颁发毕业证书。

(七)裁判理由及结果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宇虽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但原告高宇作为被告经干院的在籍学生,未能履行学业年限内缴清学费的义务。被告经干院作为高等学校,可以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自行制定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具体要求。

针对原告高宇欠缴学费事宜,被告经干院草拟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要求原告高宇提供担保人,遂后即为原告高宇发放毕业证书,此举并未超过合理范围,并无不当。原告高宇拒不签订该协议,原告高宇的行为属显失诚信,不应倡导,且被告经干院对原告高宇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制订的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故原告高宇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经干院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理由不成立。综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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