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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9-16点击数:

为切实保障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激励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教学管理先进集体:本科教学院(系)。

第二条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直接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即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务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教育部、教育厅有关高等教育教学的文件精神,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团结合作,积极进取,热情为广大师生服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氛围良好。

(三)重视专业、课程、教材、实验教学中心和实践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合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四)深化教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和行之有效的教学规章制度和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做到制度化。

(五)积极推行教务管理公开和教学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敬业奉献的精神。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且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与教学管理研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奖励或有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

(四)从事教学管理3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推荐评选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要认真填写《郑州大学教学管理先进集体申报表》;推荐参加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的同志要认真填写《郑州大学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各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七条 申报材料须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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