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人才,加强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及《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我校另一普通本科专业(非医学类)。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我校另一学科门类普通本科专业(非医学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科门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共12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设置
第五条 院(系)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院(系)该专业已有两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三)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四)报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六条 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院(系)该专业已有四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双学位教育专业教学要求;
(三)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
(四)经学校同意并报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 每年经审批同意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其招生计划,由学校于学年第二学期第10~12周予以公告。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包括该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和专业课,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课程教学及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全部主干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课程教学及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十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习,如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本人申请并经辅修主办院(系)认定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教学于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实施。辅修学习开班人数不得少于30人,授课时间安排以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为主。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由开办院(系)负责。
第四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辅修的普通本科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 5以上,无不及格记录;
(三)未受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四)主修专业学费按规定已缴清。
第十四条 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普通本科专业的辅修学习,并应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3~14周向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开班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的院(系)应根据招生计划,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测试,以确定同意参加辅修学习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章 辅修注册与收费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学习,应依据培养计划修读学分按年度缴纳辅修费用后经开办院(系)注册。
第十七条 辅修学习的学费按每学分80元缴纳,如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变更,则以通知为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如中途退出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辅修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因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报学校备案;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的,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学习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1次,重修学费按第十六条规定缴纳。辅修学习课程重修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5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由开办辅修专业院(系)报学校备案。已取得修辅课程学分可申请转换为院(系)同名任选课或学校任选课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系)组织,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学籍管理依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须建立参加辅修学习学生档案,包括:
(一)辅修学生学习审核录取花名册;
(二)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课程考核原始成绩单及个人各学期辅修学习成绩总表);
(三)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报学校备案,并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另行安排课程考试时间。
第七章 证明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且成绩均合格者,经由院(系)审核,报学校审批,发放辅修专业学习成绩证明及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字样:
(一)辅修学习的专业与其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完成辅修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均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