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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本科生学位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有关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郑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办理、发放及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二、本科生在校学习结束时,教务处以学籍档案为依据,对其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授予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合格、授予辅修学位学生名单;学历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三、学历学位证书按院(系)组织发放。先由院(系)主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再经各院(系)领导或专业负责人授予学生本人。

四、对因延长学制或其它原因需办理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由教务处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进行办理。

五、对已发放的证书,如个人信息有误,经学校核对确认后予以登记上报和换发。

六、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学位证书丢失,均不能补发原件。学生确需证明学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由教务处负责补发相应学历或学位证明书,并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七、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真伪的鉴定,由教务处核查原始证书登记档案后负责解释答复。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本科生学位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校教务〔200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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