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根据我院实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是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实习形式:
(一)认识实习——为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有初步的了解,组织学生到野外、工厂企业等参观学习。
(二)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以完成某门课程为目的所安排的教学活动。
(三)毕业实习——为了锻炼和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生产技能,以及让学生充分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需要,组织学生并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内容而进行的毕业生产实习。
第四条 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深入社会,理论联系实际,获得实际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通过实习,检验学校的办学思想及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的实习教学任务。各系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
第六条 各系职责:
(一)各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的实际条件,制定《实习教学大纲》。明确实习教学的目的、学习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二)依照《实习教学大纲》及实际条件做出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填报实习教学安排表,由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组织有实习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
(四)选派责任心强,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干部做校外实习的领队和指导教师,做好校外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和准备工作。
(五)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管理和实习工作总结。
(六)各系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七条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带队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地点、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请实习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讲课及参观时间安排等。
(三)组织学生熟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内容,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
(四)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学生,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对于实习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并主动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六)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成绩及时上报;
(七)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总结报告,实习成绩及时报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三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遵守有关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纪律。服从实习单位、学校、实习队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领导;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活动,如外出参观、旅游、回家、探亲访友等。不寻衅闹事、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游泳,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旷课。学生如有违反,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在实习期间,按实习规定住宿,不夜不归宿,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休息,不在工作时间打牌、谈情说爱。团结互助,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事。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借阅文献和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任何图表和数据未经实习单位允许不得摘录、引用。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习期间,定期向带队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发生特殊问题随时报告教师。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和院(系)相关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不中断和实习队(指导教师)的联系,实习结束按时返校。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按学院的要求,将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交到学院保存。实习报告要有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集的资料及实习收获、分析和建议。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四条 各种实习均不得免修、不得压缩实习内容。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需按同量时间补做。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做出实习评语,给出实习成绩。学生要书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行论文答辩,各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答辩委员会评出学生毕业论文成绩(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五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各系组织参加实习的毕业学生,以班为单位进行总结。再由带队教师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各系在实习学生和教师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学院为推动实习教学工作的开展,不定期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交流会,表彰在组织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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