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05 点击数:

(校研究生〔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生院每3至5年组织1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校级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制定,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研究生院提出指导意见,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报研究院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运行周期内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培养单位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后执行。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各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于入学后1周内,由研究生本人在郑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培养计划的制订,经导师审核提交后,由所在院(系)打印备案。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培养计划,修满所有课程学分,通过各培养环节。

第七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者,仅限于第二学年第1周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修改。未经批准改动课程者,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课程的开设与学时: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原则上不多于3个学分。

第九条 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为了实施多形式教学,推行教考分离,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

第十条新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开出的新增课程需经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批,方可列入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淘汰:培养单位每3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须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3年内无研究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内容修订:每3至5年研究生院要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进行修订,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每学期末将全校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表发布至研究生院网页,并对开课单位下达下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表安排下学期研究生专业课程和必修环节的教学,确定本单位课程表并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开学1周内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录入综合管理系统的课程不予认定工作量,不出具任课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表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的单位和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未按课程表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实行全校统一管理和各开课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研究生院负责落实教学安排、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和考务工作;开课单位具体负责安排专业课任课教师、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教材、组织教学活动、检查教学质量等工作。其它课程由培养单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校级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专业选修课不足5人不予开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组织教学检查,结果网上通报。

第六章 教师职责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不得无故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因故需要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报开课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研究生,请假1次以上者须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程教师调课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并由任课教师通知研究生。因教师请假所缺课时应及时补足。

第二十条 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不允许考前辅导。

第二十一条校级公共课程考试由课程负责老师提供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密封后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报研究生院;各开课单位专业课程考试命题,应参考公共课命题方式。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存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存在散布含暴力恐怖、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的言行,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2.泄露试题、试题答案或丢失试卷;

3.主讲教师、实验教师旷教2学时;

4.人为造成停水、停电及不按时派车而导致停课的直接责任人;

5.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药品不能按计划供应导致无法开课的直接责任人;

6.研究生导师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又未做出妥善安排,导致研究生无人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考时不按时到场,迟到20分钟以上;不按时提供足量试卷,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8.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籍证明、成绩证明,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一学期内发生2起二级教学事故者。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主讲老师、实验教师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未经研究生院同意,教研室或教师自行决定停课或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3.评卷不按评定标准私自改分或送人情分在10分以上者;

4.经批准添置或维修有关教学设施如水、电、黑板、桌椅及实验教学设施等,超过1周不办的直接责任人;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影响研究生后续培养环节正常进行者;

6.一学期内发生2起三级教学事故者。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未经研究生院同意私自调课者;

3.因评卷工作不认真,造成单份试卷成绩偏差5分以上者;

4.因未做实验前准备或违反实验操作程序而造成实验事故者;

5.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者。

第二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

1.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

3.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4.年终考核定位不合格;

5.延迟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二级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

2.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3.延迟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三级教学事故

1.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教研室(科室)进行调查、取证,并据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研究生培养单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与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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