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05 点击数:

(校研究生〔2016〕1号)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三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相结合。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学位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研究生院公布公共课考试安排后,各开课单位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日程,于考试周开始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上课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在报请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安排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研究生院随机抽查各单位的考试情况。

第二章 命题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提倡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校级公共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提供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考试,命题应参考公共课命题方式。

第六条 考试成绩计分方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七条 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八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即A:90~100分,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59分以下)评定成绩。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第三章 考场纪律

第九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第十条 监考老师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监考守则》。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者按《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成绩录入与修改

第十二条所有研究生成绩均需录入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维护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开课单位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研究生院审核,成绩经培养办审核以后生效。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或者有关教师填写工作内容、评语、考核成绩,签名后送本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录入并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评定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执行,学术活动成绩由研究生所在单位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生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于每学期放假前后各2周及下学期前2周内开通,其它时间无法录入成绩。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结束后,研究生课程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由开课单位存档,不得由任课教师私自保存。公共课成绩单、成绩分析由开课院(系)保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专业课成绩单、成绩分析由开课院(系)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及成绩单可在研究生毕业3年后销毁。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试题、试卷及成绩单,并网上通报抽查结果,有问题者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经审核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失误,则由任课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开课院(系)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考生原始试卷一起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培养办公室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管理在培养办公室。研究生毕业后的成绩档案在校档案馆保存。各培养单位应按要求,将经审核生效后的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重修、缓考及校外修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申请重修:

(一)学位课程未到75分者;

(二)非学位课程未到60分者;

(三)考试违纪、作弊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事先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五)1门课程缺课累计达课程时数1/3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重修公共课,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重修申请。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公共课重修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由培养办安排修课,不备案者不安排课程重修。研究生重修专业课由各开课单位安排。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重修课程应随该课程下个年级同一课程跟班听课,如不能跟班听课,须向开课单位提交《免听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自学修课,直接参加下年级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按上次修课平时成绩计。未提交《免听重修课程申请》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记;考核不合格者,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或者非学位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不允许申请重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重修均不收取学生费用,也不计任课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填报《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得提前或单独考试。研究生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决定是否允许重修。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到国内其它院所进行联合培养,需事前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后方可成行。

研究生参加MOOCS等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中外交换生及联合培养生若需要校外修课,需事先填写《校外修课申请表》并备案,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档案(试卷及成绩单)从校外转入我校,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认定,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认定。研究生院不负担学生校外修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成绩查询及出具

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绩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查询。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需用成绩单时,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院办理;毕业时成绩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审核后,到研究生院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已毕业研究生办理成绩单到档案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成绩单需加盖“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郑州大学研究生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研究生〔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2.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1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许进入考场;

二、考生按规定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调换;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规定允许的文具,其它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四、特别强调:考生不得带通讯工具入考场;

五、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者,不得提前离场;

七、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考试成绩将被取消;

八、在考试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等情况,请举手示意监考老师解决,不得大声喧哗。

附件2

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到场。开考前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相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提醒考生考试期间关闭所携带的电子通讯设备。检查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

三、考试开始,准时发卷,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校园卡)和身份证,并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和其证件,及其答卷上填写的姓名。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参加考试,本次考试以零分计。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果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以协助解决。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意图时,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事实,把事情经过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连同作弊物证移交主管单位,并告知考生本人。

六、监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宣布:“距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请考生将答卷放在桌面上。逐个收齐考生的试题、答卷纸、卡和草稿纸等,检查无误后方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八、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各院(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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