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发布时间: 2004-12-01
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文学研究大约已有百年历程,其中又以“古代文学”研究相对更加成熟。而所谓“现代的”研究,其精髓和关键就是科学的研究或研究的科学性,这成为上世纪以来学术追求和原则的主旋律。中间虽经挫折和断裂,但自“新时期”以后又逐渐回响且高昂起来。伴随这种研究的进步和深入,又必然走向学科化、专业化乃至职业化。现实情形似乎正是如此,“文学”被作为一个“科目”出现在现代官方学术管理和教育布局的目录中,也是很早的事情。并且,随着我国学术和教育的日益“现代化”,“文学”作为官方学科目录的“体制”作用正在日益得到强化和突出。而在现行的官方目录和体制等级中,“文学”通常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中国古代文学”通常只是若干“二级学科”中的一个。国家的有关部门据此实施管理(如制定规划、设立课题、评审优秀成果等),教育部门据此设置专业培养学生(自专科、本科直至硕士点、博士点),此外还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之类。文学研究者(或曰从业者)则被分属于不同的二级或更低一级的学科,按部就班地申请(或选择)课题、从事研究、发表成果、报评奖项、评定职称,直至交游、读书和思考,都受到一定的“学科”规定,几乎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了“学科化”时代,不仅“文学”,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莫不如此。
然而现实往往又是另样,无论是在学者一边还是在大众那里,对“文学”的学科性的意识和理解都是很有限的,甚至不无尴尬之处。例如,通常的互联网都设有“文学”栏目,但进入后看到的往往只是一些文学作品,与学术研究几乎毫不相干。这表明在大众的心目中,所谓“文学”只是“文”而非“学”,只是“作品”而非“学术”。即使在专家学者那里,一般也不把“文学”视为学术,而只把“文学研究”视为学术。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文学”不象“哲学”、“史学”之类那样其名词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学术研究学科的直接指称和表达,通常情况下“文学”这个名词概念所直接指称和表达的只是面广量大的感性作品的制作及其结果,而非一门学术。这不仅造成一般社会大众对“文学”作为一个科学学科的不解和误解,而且也造成文学研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及文学研究者作为一类特定的科学家个体和群体“没有”了自己相应的位置。于是出现在各种媒体“文学”版面里的,往往是各种各样的“作家”,而很少学者(文学研究者);而在各种媒体的“科学”版面里,出现的则是各种各样的“科学家”,同样很少看到学者(文学研究者),甚至连“文学家”都不是指文学研究者。当人们说“哲学家”、“史学家”时,作为学者的哲学家、史学家是存在的,但当说“文学家”时,作为学者的文学家就被“丢失”了。二是即使在文学研究界所谓“内行”那里,很多人甚至也不大清楚自己所属学科的层级、内涵、外延究竟为何。他们年复一年地在某个学科下教书、著文、谋生,但要说出所在学科有何独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如何与邻近的学科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往往也是语焉不详。总之,无论是官方的管理和教育部门,还是学者自身,以至社会大众,对“文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学科,尚缺乏科学的认知、界定和阐明,说到底还是关于文学的学科意识不够自觉和清晰。
上述问题在“古代文学”研究领域可能更为严重。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的“文学”无论就其范围和立义说来,都比今天的“文学”广大得多、精深得多(对此笔者另有专文探讨)。就其作为关于“文”的“学”而言,古代的“文学”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学术,几乎涵盖今人所谓的“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甚至涉及所谓“自然科学”并抵达社会和人生实践层面,可以说是一个“总体”的学术概念。但在今天的学科目录中,“古代文学”不仅被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中分离出来,而且又被从“文学”的诸多学科中再次分离出来。在国家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中,“文学”之下列有“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和“艺术学”;其中在“中国语言文学”之下列有“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在另一种官方的《学科分类》中,甚至没有独立的“古代文学”之目,而是分解为“中国古代文学史”(下列“周秦汉文学”等断代文学)、“文学理论”、“文艺美学”、“文学批评”、“比较文学”、“中国各体文学”(下列“中国诗歌文学”等分体文学),还有“少数民族文学”等。在这里,“古代文学”似乎算不上严格的二级学科,甚至不是独立的学科。且不论这样的学科划分依据为何、科学与否,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与活动中,显然是很难进行具体的学科对应和操作的,往往是相互搅缠,不分彼此。其结果则是学科概念模糊,学科归属混乱,学科目标不确定,很难形成清醒自觉的学科意识,进行明确的学科建设,其影响学术研究的科学性也就不言而喻。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自然是方方面面且由来已久的,很难一下子达到整体的解决。官方的学科体制和科目划分是否科学合理,属于别一问题,仅就古代文学研究而言,强化学科意识、加强对自身学科的科学研究,尽快完善自身的学科建构,则是提高古代文学研究科学化程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具有前提和基础意义的课题,也是促使官方学科体制和科目划分合理科学的必要条件。作为一个具有百年现代研究史的学科,古代文学的学术界(或“业内人士”)面对诸如:“古代文学”作为一门科学、一个学科,其独立性究竟在哪里?它与相邻学科间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它应该具备哪些属于自己学科的基础条件、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指向?应该具有哪些相对确定的评价其科学水准的原则和尺度?它的科学价值和实现途径何在?成为一名“古代文学”科学家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达到怎样的程度?甚至对“中国古代文学”究竟应该给予怎样的学科确认?这一系列问题或许我们不能立即作出满意的回答,但在学科分野日益精密,人文研究日益科学化、学科化的今天,显然是不应回避的。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我们对“古代文学”学科意识的自觉和学科研究的加强。
实际上,在前人的学术理论和实践经验中,存在着丰富的具有科学和学科意义材料。早在上世纪前半叶,学者们就意识到中国学术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等问题,并通过对中外学术的考察比较,进行总结和概括。如梁启超、胡适、陈寅恪等人所作的有关论述及其学术实践,有很多适用并且实际上已被运用于文学研究。今人的有关论述,尤其近来对“学术史”的关注以及“学术规范”的强调,都具有一定的学科意义。但如何继承和借鉴已有成果,自觉地进行中国古代文学“学科”系统研究和全面构建,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作者系郑州大学文学院教授、郑州大学中原文化资源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email:cf565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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