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合作工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实效,依据《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合作是指以郑州大学为一方当事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国内高校、大型企业等开展的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合作,原则上主要指同时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重大平台共建等多方面事项,事关学校发展全局、整体布局和长远格局的合作。
第三条 合作原则:国内合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有利于支撑学校重大战略,有利于汇聚优质办学资源,有利于牵引学科发展,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有利于增强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合作内容:重点围绕重大科研平台共建、高层次人才共享、学生联合培养、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服务以及智库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条 合作条件:合作需求上,双方要有明确的合作事项与合作目标;合作团队上,双方要明确责任单位、匹配相应的人员队伍,确保有能力承担合作任务;合作保障上,双方要围绕合作任务需求,明确经费投入、场地保障等配套条件;合作机制上,双方要明确各自责任,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和定期磋商的工作机制。同时,学校与大型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原则上企业方要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合作经费。
第六条 审批流程:学校层面主导推动的国内合作,由发展规划处牵头洽谈并负责起草合作协议,经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联审和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院系作为责任单位主导推动的国内合作,由院系牵头洽谈并起草合作协议初稿,提交发展规划处研究复审,经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联审和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
第七条 责任主体:每项合作协议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协议内容,及时向发展规划处反馈协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收集保管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合作协议联审机制。合作协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均结合岗位职责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并填报《郑州大学国内合作协议联审备案表》。二是实行重点事项责任机制。协议签订后,就有关重点事项,发展规划处与牵头责任单位签订《郑州大学国内合作协议落实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三是实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发展规划处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推进会议,研究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为合作提供条件支持和政策保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把关。
第九条 资质审验:牵头责任单位在洽谈过程中应当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协议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定期梳理研究国内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加强对国内合作协议执行过程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成效,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协议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对于合作经费的有关事宜,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协议作为学校开展国内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如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上级制度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