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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普遍”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来源:

    今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王兆国同志在代表党中央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正确领会和把握“两个普遍”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将其用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是摆在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面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两个普遍”的要求,是适应当前形势任务需要,立足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实际,总结工会维权工作实践经验,推动工会工作改革与创新,切实解决工会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提出的一项根本性举措,是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起来,怎样更好地发挥工会作用”的科学回答和重大突破,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深化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两个普遍”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下一步关键是要集中精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当前,特别需要大力推动工会工作的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感召力。创新工会组织体制,筑牢工会工作基础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难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中小企业。要在这些领域实现突破,就要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深入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着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不断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切实提高工会组建质量,特别是要把贯彻落实自上而下的组建要求和积极启发职工群众的入会自觉性、主动性结合起来,最广泛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当前,针对一些县区内非公有经济比重大、企业规模小而分散、职工流动频繁、劳动关系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等实际情况,短期内要求每个乡镇企业的基层工会变得十分健全完善确实有一定困难。因而,可以根据职工队伍的分布情况,依托工会工作比较好的单位,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通过大力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来实现对一些中小企业的覆盖,进而建立健全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行企业工会职责,还应健全由上一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机制。                                创新工会工作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形成集中力量抓重点工作的工作格局。一方面要求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组建上,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从而充分激发企业工会活力、切实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尤其应当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和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使得既能把那些真正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开展维权服务、善于协调劳动关系、得到广大职工信任的人被选到工会领导岗位上,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坚定地站在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前列;另一方面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也应该积极探索在机构设置上如何更好地围绕“两个普遍”的要求,从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出发,按照集中抓重、设置合理、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的原则进行改革和创新。只有打破不合理的条块分割,做到机构体制适应任务而不是任务适应机构体制,分工适应工作而不是工作适应分工,才能使各个部门的工作都能主动地与“两个普遍”的重点工作联系起来,自觉地围绕中心工作来开展,有效地以中心工作带动部门工作,形成抓重点的工作合力。

    丰富工会活动内容,抓住关键带动全局

    当前形势下,贯彻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多研究点政策,多研究点法律法规,多研究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向工会提出的新要求,而不是只停留在多搞一些具体活动上,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就是说,工会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具体活动,同时也应该让这些活动能够为“两个普遍”服务。“两个普遍”是真正能够牵动全局的重点工作,只有在抓好工会组建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抓住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关键举措,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把工会各方面的维权工作带动起来。

    创新舆论宣传模式,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工会本身具有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和发扬善于做职工思想工作的传统,不断创新舆论引导模式,以职工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职工积极、有序参与推动“两个普遍”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应启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现状和性质,增强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通过工会组织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还应引导职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通过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地确定工资增长的标准、程序,既不断增加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使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又确保职工不提出超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可承受程度的要求,确保“两个普遍”的要求在职工群众的积极、有序参与之下顺利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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