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34期学术沙龙于晚上7点在我院211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土城应邀作了主题为“如何解读我国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正确解读我国担保制度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精彩报告。我院高留志副教授、赵可星副教授、冯永军副教授、申惠文副教授、焦艳红老师、王康老师、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史国政律师以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建国律师应邀出席此次沙龙。本次沙龙由我院杜麒麟老师主持,八十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三个小时,取得圆满成功。

杜麒麟老师首先对沙龙的主讲人和参与此次沙龙的各位与谈人进行了介绍,沙龙正式开始。

主讲人田土城教授首先从问题的缘起引入,梳理了我国担保立法的历史沿革,指出我国担保立法经历的四种模式:框架初创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分别立法模式和组合立法模式。进一步分析出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特点:担保立法的理论研究不足,即担保权的性质界定模糊;担保立法缺乏体系化要求,即强调原有体系的稳定性,未进行章节体系变更;制度设计借鉴了不同法系,采用功能主义的立法理念。从而提出,我国的担保制度难以完全用绝对权思维和相对权思维进行解读和适用,需要借助救济权思维、体系化思维、类型化思维来解读和适用我国的担保立法。报告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在物保制度的救济权思维部分内容的讲解中,田土城老师通过分析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特点、我国物保制度的权利属性以及救济权思维的价值和意义三方面内容,指出担保物权并非真正的物权,而是固有权之外的一种救济权(形成权中的优先权),担保物权虽然规定在物权编中,但是不能用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永续性、追及性等理论解读担保物权。通过《民法典》相关法条的梳理,认为担保权不具有独立性、支配性、排他性,而是具有从属性、预设性、增信性、或然性和救济性(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物权并不具有物权性质,更不具有债权性质,需要用救济权理论解读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行使具有条件性、法定性、程序性和期限性,符合救济权的条件。
在物保制度的体系化思维部分内容的分享中,田老师通过讲解担保物权的确立、范围及分类,归纳出担保物权的逻辑体系结构,并对集合、浮动动产抵押的区别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同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广义的担保物权概念,重视担保物权中准用性规范。对担保物权的类型提出三分法的建议,即担保物权应当区分为已登记未交付的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且未交付的担保物权(动产抵押)及未登记已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并指出营业财产买受人规则和超级优先权规则是担保物权体系中的例外规定。
最后,田老师对物保制度、人保制度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担保物权的效力并非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直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且质权和留置权均直接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担保物权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不能采用相对权思维;而人的担保方式具有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具有明显区别:前者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采用相对权思维;后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采用救济权思维。另外,田土城老师还详细对比了物保与人保的类型化思维的异同。
在与谈环节,赵可星老师首先对田老师讲解的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进行了高度赞扬。其次,赵老师通过引入一个发人深省的未登记第三人物保的实务案例,向大家分享了司法实务中担保制度的运用现状,引发与会人深入思考。

冯永军老师从传统物权、债权两分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我国担保制度的不同看法。首先,冯老师界定了物权、债权与救济权,认为担保物权性质上并非救济权,救济权具有派生性,只有当原权受到妨害时才可能产生。另外,我国法律未规定救济权,其不在法定权利之列。其次,冯老师认为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比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担保在债权还未产生之前就已产生。最后,冯老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目前正由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变,用益物权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对于担保物权,只要形式上符合担保的要件,就应该承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申惠文老师从三方面谈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举办本次沙龙是非常有意义的,田老师立足于民法典条文来研究问题、提出新观点的方法值得大家学习,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评注有助于解决实务中的复杂案例问题。其次,申老师针对田老师讲解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三个观点。第一,担保物权是物权,用益物权也是物权,只不过对物的支配范围不一样;第二,担保物权不是救济权,担保物权如果是救济权,会产生再次救济的问题;第三,对抽象出的“担保权”这个概念不是很赞同并提出疑虑,如果担保物权抽象出“担保权”概念,那么合同法中是否也抽象出租赁权、承揽权、运输权呢?最后,申老师从方法论角度认为民法是真正的科学,研究民法的体系化、类型化的思维,实际上就是数学思维,我们需要抽象出一个公理,来指导千变万化的实务纠纷的解决。

焦艳红老师对田老师的观点既有赞同也有不同意见。首先,针对田老师所讲的担保权是救济权这个观点,焦老师认为担保物权是固有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第235条和238条可知,质权人对质物的损害可以主张返还请求权和质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不履行时的一个救济手段,而不是救济权,更多体现的是增信功能。其次,焦老师从法学方法的角度针对田老师所说的担保制度的类型化划分表示赞同,这三种划分类型有各自的特点,同时也落实到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上。

王康老师赞同田土城教授的观点,认为担保物权是救济权和形成权。物权调整的是交易的起点和终点问题,而担保物权调整的是交易的过程,并通过比较分析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印证。王康老师指出,担保物权不是物权,因为独立流通性是物权的本质,而担保物权却不能进行流通。另外,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与物权有体性的突破都是针对担保物权规定的,这样设定只会使物权法定之外的物权种类越来越多,使物权法定主义形同虚设。

刘建国律师则从实务出发,指出律师更加关注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的诉讼时效这两个问题。并对赵老师提出的未登记的第三人物保例子作出回应,认为法官要求担保人在担保物现有担保价值内承担责任,是最有利于债权人的做法。同时,比较赞成类推合同无效这一处理方式,区分过错程度和损失的分担。

史国政律师支持田土城教授的思维模式,赞成用救济权思维研究问题,强调了体系化思维在实务中具有同等重要性。同时,从实务出发,指出担保纠纷案件数量庞大,但是目前我国营商环境下的担保制度还不完善,切实需要对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做更深入的研究。

杜麒麟老师对各位与谈人的发言都进行了总结,同学们也认真聆听,积极思考。我院2019级本科生张毅宸和其他几位同学分享了个人的收获与感悟。针对各位与谈人和同学们的发言,田土城教授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回应。第一,担保物权是物权的观点缺乏法律理论支撑;第二,不反对物债二分理论,其中一些内容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救济权并不是固有权派生的,要重视救济权理论和制度。同时指出,民法是一门科学,要按照可回溯、可检验的方式进行研究。

本次沙龙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的日子举办,具有深刻意义。沙龙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流碰撞,展现出我院师生严谨的学术态度,密切关注司法实务以及积极追求进步的良好精神风貌。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沙龙圆满结束。(文:羊玉倩 毕明珠;图:白娥;审核:杜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