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晚7:0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2期嵩阳民商法学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吴春含应邀作了题为“什么样的纯粹经济损失能获得赔偿?”的精彩报告。我院申惠文副教授、杜麒麟老师、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岳丹丹、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梁晨、201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宋理想、202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王帅铭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慧慧主持,我院五十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主持人李慧慧首先介绍了此次沙龙的主讲人和评议人,而后简要介绍了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通过比较法研究纯粹经济损失应否受侵权法保护的正当性,以此引出了此次沙龙的主题,揭开了此次沙龙的序幕。

在报告环节,吴春含首先对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说明,并引入了两个案例进一步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进行界定。通过案例的对比说明,吴春含提出应当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即在合同法领域和侵权领域内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探讨。在合同法领域内,这种损失一般都是可以得到救济的,但是在侵权法领域内的救济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接下来吴春含对两种反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观点进行了批驳,提出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领域内可以得到赔偿,但不是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要得到赔偿,因此明确应当赔偿的界限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最后,吴春含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案例的梳理整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部分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并构建了一个轴线模型。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纯粹经济损失能否被赔偿,还应当考虑诸多因素的作用。

在评议环节,申惠文老师首先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两个角度说明了民法价值取向以及损失赔偿的限度的问题;其次指出在从比较法的视角解决中国问题时应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注重法律规范的本土化,从我国民法体系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最后回应了报告所举案例,认为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属于舶来品,应进行本土化改造。

杜麒麟老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是学者抽象化的结果,它涉及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二者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实践很少运用此概念,而主要根据英美法上的可预见规则以及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来限缩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这个问题。从社会经济成本来说,将责任交给最能够预见损害和预防损害的这样一个人,这样能督促他预防损害。

岳丹丹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问题,从中国立法沿革的角度展开了讨论。针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问题,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并指出,在当前法律规范以不赔偿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的规范下,扩大赔偿范围并不意味着限制了行为自由。

梁晨认为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判断纯粹经济损失可否得到赔偿,把财产的损失分为社会成本的损害和私人财产的转移。如果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真实的社会成本,此时属于整个社会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如果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私人间的财富转移,就不应该得到赔偿。

宋理想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受害人总体财产上的不利益,更多表现为对受害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当事人间的关系模式与联系的紧密度是影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重要原因。

王帅铭认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通过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发展而来的,在侵权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并提到在判断赔偿损害时除了考虑自由与安全这两个价值的平衡之外,还应考虑政策的问题。
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参与。针对吴春含的报告和各位评议人的发言,我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贺金良、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程芳蕊、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朱章阳、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析锴表达了个人的独到见解,并提出了诸多问题。吴春含逐一进行了回应,各位评议人也进行了补充发言。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从多个方面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我国理论与实践对此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了分析。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最后,主持人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刘肖杰、肖晨阳、游世洁;图:刘婉卿;审核:杜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