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信息 >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2021-05-10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1年5月7日19:00-21:30,应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莅临郑州大学法学院作关于“刑事诉讼合作激励”的专题讲座,讲座邀请到的还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张晓红律师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侯爱文律师。法学院部分本科生以及研究生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此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主持。

首先,李奋飞教授认为2012年刑诉法修改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2018年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最高检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背后体现的原理都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方式来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国家之间进行相互合作,这三个制度都凸显出刑事诉讼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型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有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在对司法资源的消耗方面。李奋飞教授指出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存在很多限制,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这场官司无论是在时间还是在金钱上的消耗都是巨大的。接下来李奋飞教授又谈到在美国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会象辛普森案件这样进行充分的对抗,有很多州97%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辩诉交易对中国刑事诉讼影响也是巨大的,符合我国刑诉发展的趋向,特别是在企业犯罪方面。李奋飞教授谈到在2020年发表的《论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中提到合作式司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的原因以及重要性,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此时适用对抗制诉讼就是多余的、不必要的。但是并不因此否定对抗制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对于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就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和庭审实质化。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会有合作,为什么国家会愿意与被告人和被害人合作,为什么被告人会与被害人合作?背后体现的合作基础就是刑事诉讼的合作激励,这种合作激励模式也正是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的。接着李奋飞教授谈到刑事诉讼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背景以及刑事诉讼在事实上在承认“赔偿激励制度”的原因,以孟广虎案件为例,这个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还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合作,但是激励的因子都是国家刑罚权的出让。同时李奋飞教授对于外界质疑这种做法的声音做出了回应,并以两个不适用这种激励赔偿机制最终造成负面效果的案例来印证刑事合作激励模式在实践中运用的必要性。刻板地讲求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任何原则理念的适用都不是绝对的,都有适用的边界、空间,都有例外,应该立足于实践需求。

其次,李奋飞教授谈到自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中更多的体现为认罚从宽。律师的参与促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成为合议的产物,李奋飞教授将律师的这种辩护概括为“交涉性辩护”,这种辩护带来的结果就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最多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跟检察官进行协商沟通,并提出更加轻缓的量刑建议。与此同时李奋飞教授也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什么能够产生合意、为什么能够协商一致做出了解答。李奋飞教授认为检察官不再像过去那样高高在上、居高临下,而且会像现在一样作出让步,甚至很大的让步,同时检察官让步的多少也取决于律师的商谈能力。接着李奋飞教授又以余金平案件为例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屏障,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体现的检法冲突是新事物产生的必然结果,但只有在未来不断碰撞中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李奋飞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新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法院刑罚权的放弃使得被告人的地位获得了提升。国家刑罚权让步背后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对于最高检在2020年启动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李奋飞教授认为这是刑事协商制度不断拓展的重要表现。

再次,李奋飞教授谈到合作激励模式在企业犯罪中的运用以及现状。李奋飞教授首先指出,检察机关近期启动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事实上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到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乃至企业家加以宽大处理乃至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这种以企业合规为重点考量的不起诉,在性质上仍然没有超出相对不起诉的范畴,因此其不仅没有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反而是检察机关回应社会需求、守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之意,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尤其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相契合。这一重大改革不仅为企业以刑事合规计划换取宽大处理提供了重要动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传统角色,对于预防、消除企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减少、避免刑事诉讼给公司、股东乃至社会带来的殃及效果,无疑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李奋飞教授也指出在合规体制下的裁量出罪并不意味着一味的保护企业。需要对企业做详细的调查,需要对基本的事实进行调查之后才可以合规考察,对检察官也有一定的风险,例如对企业进行合规出罪后发现这个企业的问题很严重,那么就放纵了犯罪,合规的这种激励要有,但一定要严格把关。之后李奋飞教授也谈到我国合规制度施行伊始的现状,不能对企业要求太高,应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漏洞,如果检察官认为企业合规做的比较认真,就有可能出罪。李奋飞教授认为接下来不仅有可能扩大试点,而且还有可能最高法取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如果企业合规在立法上获得认可,合规出罪以及合规量刑减让就有可能。

随后,李奋飞教授与侯爱文律师和张晓红律师就实践中检察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两位律师分别结合实践工作谈到对检察院实际办案工作的看法。侯爱文律师以“快播案”为例阐述了对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重要性;以刑诉法修改后的刑事和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例指出检察官的权利相较于过去呈现扩大趋势;以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为切入点谈到实践中对检察院不起诉的价值追求。张晓红律师首先谈到在刑事和解从宽之前在实践中就有这样的做法,接下来又以实际办案为例指出认罪认罚制度所体现的缺陷,认为并没有把人性的恶考虑进去,最后也谈到检察院和法院在实践中的矛盾问题。

最后,张嘉军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发言,指出李奋飞教授教授的的讲座让我们对刑事合规有了新的认识。李奋飞教授分别从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发展、企业合规三部分讲解刑事诉讼合作激励模式的存在、完善和发展,该研究思路对我们今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指出李奋飞教授严谨的学术态度更值得每一个同学学习——从实践出发,有案例、有调查、有理、有据。(文:李巍华;图:易卓;审核:张嘉军)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