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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8、39号指导案例看高等教育学位纠纷的解决”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日期:2019-12-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2月8日,由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郑州大学依法治校研究所主办,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的“从38、39号指导案例看高等教育学位纠纷的解决”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市光华大酒店举办。来自全省教育法学、行政诉讼法学领域学者,法院、检察院等审判、检察业务专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学籍、学位管理人员及我院研究生、本科生60余人参加会议。

开幕式上,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魏海深介绍了参会的主要领导与专家。我院沈开举教授致开幕辞,他提出高等教育学位纠纷解决的问题实务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于我们高等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有新思想、新作为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高等教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关于高等教育与依法治校问题值得理论与实务界深入研讨。

我院宋雅芳教授主持了 “案例报告及问题的提出”主题研讨,我院郑磊、杨会永、李永超三位教师分别作了发言。郑磊副教授介绍了第38号指导案例,并据此抛出了问题,一是高等学校的被告资格问题,二是受案范围判断标准,三是校规校纪与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审查标准,四是学历与学位证书是否应区别对待,裁判时把握什么标准。杨会永副教授介绍了39号指导案例,据此抛出了学术自治的观点,并提出了司法审查是否应该干预高校的学术自治的问题。李永超副教授主要就授予学位后再撤销的法律问题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什么是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法律法规作了哪些明确的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才能实质化解纠纷?

“不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条件的合法性审查”主题研讨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汪俊英教授主持。研讨中,我院王红建副教授指出,学位证与毕业证不应混为一谈,学位证注重的是学生的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不应与违纪行为相挂钩。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不论是学生的学位论文还是其它论文都应该严格要求,学术态度同样是一个人学术水平的体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何信丽法官认为司法应当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违纪情况不应与学位证挂钩,学位撤销应有一定期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刘杰副处长提出,公务员管理对学位证与学历要求都十分严格,因此学位证应与毕业证合一。他还认为与学位无关联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依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王子凯检察官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处理二者之间的纠纷还应该把握一个“情”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法官对以上发言作总结,他指出审判工作对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学位纠纷进入行政诉讼为学术和司法实践提供了素材,这是是行政审判范围扩张的结果。更为具体深入的规则创制仍需通过司法审判予以完善,我们期待更多高质量的司法判例来解决实践中的疑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举教授主持了 “不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的程序规制”主题研讨。我院宋雅芳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立法可以对非学术事由做详尽规定,对学术事由作原则性规定。学校可以有不同的教学理念与管理方法,法院应该发挥司法能动性。目前的规定缺乏对相对人救济程序的规制,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处于被动地位,应当完善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不利决定的救济权利。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华法官提出,关于受案范围应当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为准,校规校纪与法律之间不存在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法院应保持司法克制,尊重高校的自主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继红法官作总结发言,她认为学术自治应该有基本的框架,法院应该对超过必要限度的学术自治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 “对行政指导案例研究课题的建议”主题研讨中,我院王红建副教授介绍了我院正在进行中的行政指导案例研究课题工作并邀请与会的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参与到我院的行政指导案例研究课题中来。
闭幕式由郑州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孔金生主持,我院沈开举教授总结致辞。沈开举教授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是公务,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的教育工作也被认为是执行公务,所以关于教育的纠纷才会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之中。其次,根据有权力就有救济的理论,高校的教育公务应该受到司法管辖,这也是人权保护发展的要求。再者,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存在滞后,并且缺乏国际视野,实践的发展会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最后沈开举教授对参会的各位表示感谢,并欢迎大家来郑州大学法学院进行更多的交流。(文:韩子祥,图:王紫业,审核:张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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