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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于飞教授学术讲座圆满举行

日期:2019-12-0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19年12月7日19:00-21:30,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于飞教授受邀莅临我院。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二楼会议室做学术报告,报告题目: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思路分析。我院田土城教授、申惠文教授,全体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以及其他方向研究生数名参加了此次学术报告。

讲座伊始,田土城教授对于飞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参加报告的全体人员的介绍了于飞教授学术上的斐然成就,于飞教授自己也做了简洁的自我介绍。

此次于飞教授的报告题目也是针对民法典编纂这一大热的话题,就民法典草案中没有独立债权编这一问题,非常有见解性的提出来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思路分析。首先,于飞教授介绍了学界的主流声音,即应当编纂有独立的债法总则,而不应当像如今草案中规定的以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支持这一观点的有力代表有王利明教授,当然他们的声音并没有影响立法者。同样也有部分学者是不支持编纂债法总则的。其次,于飞教授一针见血的提出来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的立法技术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并针对此条款通过方法论考察“参照适用”的性质,介绍了授权式类推适用以及合同法总则替代债法总则这种立法后果的不利之处。指出授权式类推适用的性质实际上是法内漏洞,该漏洞会增加法官自由裁量权,会在司法上带来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因为合同编立法者不会考虑非合同之债适用的可能性,这就把责任交代给了法官。而立法应尽量消灭不确定性。无疑债法总则应该可以做到消灭这种不确定性,立法者未尽自己应完成的使命。而后又论述了民法典草案不加债法总则的原因,以反驳的再反驳再次论证债法总则应该出现在民法典之中。最后,于飞教授又提出来如何解决或者是说缓解没有债法总则所带来的问题,现实主义路径可以浓缩为两句话:减编不减量,变表不变里。即实质性的债法总则的条文数量不减少,覆盖债之关系全体,仍然存在实质性的债法总则体系。现在的合同编实质上是合同法总则与债法总则的揉合,仅不过是名称上有所不同。而且一旦真的要制定债法总则,势必也要大幅度的修改合同编的内容,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于飞教授还提出为解决或者缓解没有债法总则带来的问题献言献策应是每位法学研究者的责任心,况且从合同编草案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民法典的适用还有精彩的一生要走,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可以使民法典生长的更健康。

此次报告最后以田土城教授的精彩总结而拉上帷幕,田土城教授高度赞扬了于飞教授此次报告题目角度的深度性,研究角度的新颖性,个人见解的独特性。同时又发表了自己个人的见解,如不应将担保物权设定在物权编之下等。报告会结束了,但此次报告给参加报告的研究生的启示并没有结束。(图:岳丹丹;文:卞爽;审核:张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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